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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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临县)罚〔2024〕01号 

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县北塬镇前石村大孟家

2024年8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原有的1500吨清真速冻调理食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于2020年5月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进行了批复,建设了一条速冻调理食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速冻调理食品2500吨,该项目于2021年12月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公司现有一台2蒸吨燃气锅炉,生产生活废水经隔油池、三级沉淀处理后用吸污车拉运至临夏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企业于2022年12月28日延续了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有效期止2028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在查看该公司2023年以来的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半年一次开展了废气监测、每季度一次开展了废水监测,但未开展半年一次的噪声监测。

综上,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每半年一次按时开展了废气监测、每季度一次按时开展了废水监测,但自2023年以来未开展半年一次的噪声监测。

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责令改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临县)责改字〔2024〕0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0日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成了今年的噪声自行监测。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认定和州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限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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