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无证危运“移动炸弹” 拧紧道路运输“安全阀门”

来源: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字号:
收藏

运输危险化学品对运输车辆要求较高,使用无承运资质的车辆本身就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更大危害性,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漏等更严重的后果,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员伤亡等一系列问题。

2024年6月26日上午,临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临夏市区常态化开展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10时许,执法人员查获一辆涉嫌违法运输液化汽瓶的轻型货车。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甘N**038三轮电动车从临夏州惠民燃气有限公司装载约75公斤液化汽运往临夏市区各餐厅。张某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相关证件,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目前,涉案车辆已被依法扣押,车上液化汽罐已妥善转运,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近年来,临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在临夏市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依法严查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先后查处12起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问题隐患,依法从严处罚,并跟踪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坚决守住了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临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加大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防范遏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安全提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在此提醒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要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要配备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依法依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