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统计局柔性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 临夏州统计局柔性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的 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 1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
| 2 | 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 |||
| 3 | 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 | |||
| 4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 | |||
| 5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
| 6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1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没有影响汇总上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 2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5%以上10%以下的。 | |||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4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 5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1 | 拒绝填报统计调查表。 | 对未标明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填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 2 | 拒绝填报统计调查表。 | 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填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
| 3 | 拒绝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
| 4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
| 5 | 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