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统计局柔性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来源:州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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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统计局柔性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的
种类
适用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2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
4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
5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6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好,没有影响汇总上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2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5%以上10%以下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拒绝填报统计调查表。对未标明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2拒绝填报统计调查表。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3拒绝接受统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5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甘肃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以及《甘肃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甘统字〔20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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