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财政局政务服务(依申请类)事项公开

来源:临夏州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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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及名称实施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法定
依据
责任
事项
受理
条件
申报
材料
收费
情况
事项办理信息
行政确认事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省、市、县财政部门临夏州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阶段责任:对符合确认事项的会同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印发通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不收费办理地点: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28号窗口;临夏市团结路113号临夏州财政局税政科513室;临夏市团结路145号临夏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811室。
申请方式:
1.线上办理。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资料(PDF格式)。州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路径:https://zwfw.gansu.gov.cn/linxia/—“法人服务”—“按部门:州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于每年5月15日前到临夏州财政局(临夏市团结路113号)税政科513室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申请。

咨询方式:
电话: 0930-6214745(州财政局税政科);0930-6225194(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地址: 临夏市团结路113号临夏州财政局税政科513室;临夏市团结路145号临夏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811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0-12345;0930-6210789
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纪委监委派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州财政局602室。
行政裁决事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省、市、县财政部门临夏州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1.受理阶段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审理阶段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不收费办理地点: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28号窗口;临夏市团结路113号州财政局采购办613室
申请方式:
1.线上办理。上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具体数量符合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规定的资料(PDF格式)。州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申请路径:https://zwfw.gansu.gov.cn/linxia/—“法人服务”—“按部门: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到临夏州财政局(临夏市团结路113号)采购办613室提交所需材料提交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 0930-6222647
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28号窗口 临夏市团结路113号州财政局采购办613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0-12345;0930-6210789
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18号临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纪委监委派驻州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州财政局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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