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229000010/2021-00057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字号 | 临州办发﹝2021﹞3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标 题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巩固“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正常运行,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州纪委监委《开展“民生领域整顿整治年”活动工作方案》(临州纪〔2020〕125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贯彻意见》(临州办发〔2020〕23号),制订本管理意见。
一、资金管理范围
按照宜统尽统的原则,中央、省、州、县(市)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均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管理范围(中央和省级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省级已明确的37项,必须全部纳入系统;各县(市)自行出台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以及州级财政下拨资金涉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的,由各县(市)参照省里做法,自行明确并纳入管理范围。本意见印发后,在各县(市)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管理资金的基础上,凡是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定增加对群众的直接补贴,原则上都要纳入“一卡通”发放系统管理。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发放方式予以明确并报同级纪委监委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具备条件的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一卡通”发放。
二、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一)州级财政部门。负责“一卡通”管理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州级行业部门和各县(市)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全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数据备份和推送工作。
(二)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系统实现补贴资金正常发放,对补贴资金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制定本行业补贴资金申报发放公告公示、审核管理等制度办法和统一表样,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推进各县(市)“一卡通”发放工作。
(三)州级审计部门。要将各县(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适时开展相关审计,审计结果在主送县(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一并抄送州纪委监委、州财政局和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各方面齐抓共管,督促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四)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明确各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代理银行等工作环节办结时限;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并对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由惠农办或牵头股室与国库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负责与“一卡通”代理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清算;及时与代理银行核对直接支付错误信息,按程序及时退回相关部门、乡镇,由部门、乡镇核实修改后重新按程序发放。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五)县(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制发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主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审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财政代发失败信息,重新提交审核后的数据,当月实现重新成功发放;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
(六)代理银行。按照县(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将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按资金来源登记代理银行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代发户收支备查账;严禁向乡镇分支机构网点划拨资金,进行间接发放,脱离监管;及时向县(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发放信息,对基础信息错误导致的发放失败结果要在当日通过“一卡通”发放系统传送财政部门,失败信息涉及补贴人数和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要尽量在两日内重新传送发放信息,代理银行在按规定反馈失败信息第三日上午仍未收到财政部门重新传送的发放信息,要在当日下午将发放失败的资金按渠道退回同级财政,退回资金必须明确属于哪一项资金,有哪些补贴人员发放失败,便于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追索原因,不得延压滞留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为补贴对象新办、补办“一卡通”银行账户;向客户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打印资金发放明细,免费开通短信提醒,提供规范准确的项目简称、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
(七)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基础信息采集阶段录入完成后,各县城乡补贴对象,统一由乡镇财政所专人负责新增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已纳入系统人员信息维护和更新,录入修改更新必须要有乡镇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资料,其中:新纳入“一卡通”发放系统的补贴对象还要有相关村、乡镇的公告公示资料和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资料,资料签字和公章齐全;临夏市各街道办事处辖区补贴对象,按补贴资金类别,由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并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备专人信息和变动信息。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并妥善留存相关影像和纸质版资料;各乡镇财政所和临夏市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编制补贴发放清册,及时报送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市)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协助州县(市)有关部门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代理银行沟通衔接,及时处理直接发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对于代理银行批量代发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党委、政府汇报,协调解决。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本意见印发后,不得再通过行业部门账户和乡镇财政所惠农专户代发补贴资金,要实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正常运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群众手中。
县(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做好原乡镇财政所惠农专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清理工作,属于之前因人员信息错误发放失败滞留的资金要及时核对信息,尽快发放,实现账户清零,其余按现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账务管理和资金清算
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县(市)财政部门惠农办或牵头股室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清算代理银行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杜绝补贴资金发放中的风险隐患。
五、责任追究情形
县(市)政府是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监管等工作。按照“谁主管专项、谁分配资金、谁负责监管”的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形、不按有关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州县(市)纪委监委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工作责任。
(一)县(市)财政部门责任追究情形。不及时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造成行业部门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无法落实、无法报送补贴发放数据的;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仍继续向行业部门账户和乡镇财政所惠农专户划拨补贴资金的;不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不及时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的;不及时与代理银行核对支付错误信息,不按程序及时将错误信息退回相关部门、乡镇重新核实上报补发的;不及时清理乡镇财政所惠农专户资金余额,造成资金长期沉淀闲置且金额较大的。
(二)县(市)项目主管部门责任追究情形。不及时制定具体明晰的资金分配方案,方案囫囵打包、执行中人为随意调整的;不认真审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补贴资金无法及时发放、违规享受、重复享受等问题,给国家政策执行带来负面影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财政代发失败信息,重新提交审核后的数据的;不建立完备的补贴发放管理台账,不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的;不履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责任,在资金发放后,不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的;年内未开展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的。
(三)代理银行责任追究情形。不按照县(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将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的;不履行代理发放责任,违规向乡镇分支机构网点划拨资金,进行间接发放的;不及时向县(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发放信息,按时限和程序明晰退回资金,延压滞留补贴资金的;不及时登记代理银行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代发户收支备查账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为补贴对象新办、补办“一卡通”银行卡的,或在“一卡通”发放系统已录入银行卡之外,给补贴对象违规办理多张“一卡通”银行卡的;不给补贴对象打印资金发放明细,“一卡通”发放资金项目简称不规范准确等。
(四)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责任追究情形。工作中推诿扯皮、拒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错误较多,给本县(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正常运行带来困难的;临夏市各街道办事处对各街道办事处辖区补贴对象,不确定专人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备专人信息和变动信息,造成各街道办事处辖区补贴对象无人管理的;对乡镇财政所和临夏市街道办事处专人牵头负责新增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已纳入系统人员信息维护和更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不按程序和时限报送资料且错误较多,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职尽责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不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的;不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清册,不及时报送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不收集归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完整准确补贴对象数据库的;不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的。
(五)审计检查责任追究情形。对州县(市)审计和州级财政、行业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敷衍了事,不及时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
(六)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省州纪委监委、省级财政和行业部门认定需追究责任的。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正常运行是巩固“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州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高质量推进相关工作。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以省州相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规定为准。“一卡通”发放系统运行出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州财政局信息中心联系软件公司负责处理。
下载文件:关于印发《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解读链接:《临夏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意见(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