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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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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临夏州营商环境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简介、主要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中央、省州、本部门营商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等。

3、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事项办事程序。

4、营商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5、财政预决算。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

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告栏等。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营商环境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由办公室受理公众向州营商环境建设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传真):0930-6215033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新村路326号4楼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营商环境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办公室(临夏市红园新村路326号4楼)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红园新村路326号4楼(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收)。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四)申请处理 

1、登记 

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2、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3、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营商环境工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标准。

(六)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信函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营商环境相关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专家解读 | 以统一规范信用评价赋能高质量发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12条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一、《实施方案》是夯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关键举措

  《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恰逢“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是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双重作用,既为政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分类施策;也为市场交易决策提供风险识别,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施方案》指出,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双向融合,助力评价结果权威性与精准度双重提升,从而推动政府更有为、市场更有效。

  (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是破除市场分割、畅通要素流动。《实施方案》瞄准各部门各地方开展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这一痛点,通过划清国家、地方、行业评价权责,杜绝重复评价,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这既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国内统一市场的有力支撑。

  (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有关部门、平台企业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这意味着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将在融资服务、招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浓厚氛围,以信用环境优化带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实施方案》让信用评价既有“法度”更有“温度”

  《实施方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从权责边界、评价规则、运行流程三个维度统筹发力、一体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即通过厘清权责根治多头评价乱象,统一标准夯实公平竞争基础,规范流程筑牢权益保障底线,彰显了以信用赋能发展、以制度传递善意的治理温度。

  (一)厘清权责边界,根治多头评价。针对当前公共信用评价过程中,国家、地方、行业权责不清、重复评价的问题,《实施方案》理顺了公共信用评价各方权责边界,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负责、地方落实”的评价工作格局。一是明确评价构成,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公共信用评价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界定了二者的内涵和边界。二是压实国家层面统筹责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实现评价结果全国共享。三是规范行业和地方行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这一制度安排从源头上避免了地方假借信用评价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推动形成上下协同、分工明确的评价工作体系。

  (二)统一评价规则,促进公平竞争。评价规则不统一是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增加的关键原因。《实施方案》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全国统一。一是统一评价基础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档,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的规则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二是建立评价结果协同机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有效防止了跨行业评价结果“两张皮”现象。三是推动开展联合激励。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三)规范实施流程,保障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底线要求。《实施方案》注重评价体系的全流程规范,构建起完善的企业信用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明确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以制度之“善”引导企业回归诚信轨道;另一方面,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确保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一系列举措既强化了信用评价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柔性管理的理念,让信用评价体系更具温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三、强化三方面协同抓好《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实施方案》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明确了可行路径,其落地实施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要强化“三方面协同”。

  (一)强化政府与市场协同,实现优势互补。政府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托公共信用评价权威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发挥专业性作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上,叠加商业信用信息、行业特征数据等,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实现两者优势互补,关键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融合应用,让市场机构依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也让公共信用评价吸收市场化信息的有效反馈,形成政府“搭台”、市场“唱戏”、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

  (二)强化中央与地方协同,提升治理效能。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与管理监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全面排查清理地方擅自开展的违规评价行为,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地方层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触手可及的“民生红利”。通过央地协同完善信用治理体系,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的同频共振。

  (三)强化评价与应用协同,促进协同增效。信用评价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只有让评价结果“用起来、活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评价要支撑应用,公共信用评价要紧扣行业特点、监管需求等,全面客观的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应用要反哺评价,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反馈信息是优化评价规则的重要依据。比如,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 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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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精神,经州委州政府同意,2024年5月10日,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正式挂牌成立。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委办发〔2024〕70号),临夏州营商环境建设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营商环境科、信用体系科3个行政科室,下属临夏州营商环境服务中心1个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