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6〕22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夏州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临夏州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临夏州地方史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推进我州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7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构建新形势下的地方志工作体制机制,为服务改革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临夏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年鉴、志鉴结合、全面推进,重点推进二轮修志工作,全力拓展年鉴编修工作,努力实现二轮修志和年鉴编修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积极拓展修志用志新领域,全力推进地方史志事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和资信支持。
2.坚持依法修志。依法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依法做好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的搜集、整理、编纂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社会修志用志行为。
3.坚持质量第一。以《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标准,认真落实评议会制度和“三审定稿”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4.坚持修用并举。做好修志工作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提升方志价值,为领导决策和全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服务。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实现州、县(市)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地方志书和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与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史的研究编纂,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志书的编纂出版任务。“十三五”期间,全州规划编纂出版《临夏回族自治州志(1986—2005)》《东乡县志(1986—2005)》《临夏县志(1986—2005)》《康乐县志(1986—2005)》《广河县志(1987—2010)》《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志(1989—2010)》6部志书。临夏州志于2017年出版发行,东乡县志于2016年出版发行,康乐县志、临夏县志于2017年底前出版发行,广河县志、积石山县志于2018年底前出版。
2.做好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州、县(市)两级地方志部门要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已经开展年鉴编纂工作的临夏市、康乐县、永靖县、和政县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临夏县、广河县、东乡县、积石山县2017年出版综合年鉴,州志办2018年出版临夏州综合年鉴。州、县(市)地方志部门将年鉴编纂列入日常工作任务之中,做到修志和编纂年鉴相互协调,同步发展。
3.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成临夏地情中心网站,积极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争取在出版纸制版志书和年鉴的同时,制作出版电子版本,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构建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化综合服务体系。
4.做好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将用志与修志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不断开拓用志新领域。加大志书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读志用志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读志用志的良好氛围。
5.加强专业志鉴编纂工作指导。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部门、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志书编纂工作,依法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修志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修志主体责任,加大推动力度,注重志书质量,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各县(市)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吸收有真才实学、熟悉地情的社会贤达、专家、学者参与修志工作。通过自学、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修志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计划地从热爱修志事业、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才中选调部分人员充实修志队伍,以适应史志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保障修志经费。州、县(市)政府要将地方志书编修和年鉴编纂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足额及时拨付,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志需要逐年予以增加。积极改善地方志部门工作条件,保障修志编鉴、印刷出版等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