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跨草滩河)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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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上报〈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城发〔2023〕27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跨草滩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跨草滩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跨草滩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10月9日


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跨草滩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8月19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跨草滩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四川鑫宇通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拟建喇嘛山桥为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的重要附属建设工程,该项目的实施,对改善该集中安置点内群众生产运输条件,推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桥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喇嘛山桥(以下简称“喇嘛山桥”)位于康乐县草滩河喇嘛山村,跨胭脂河支流草滩河布设。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喇嘛山桥全长21.02m,宽7m,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16m预制空心板,结构为简支体系,下部结构为柱式台、桩基础,桥梁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

四、同意喇嘛山桥采用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喇嘛山桥桥位处相应洪峰流量为105m3/s,相应洪水位为2188.9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190.175m,梁底对应的防评要求最低高程为2190.01m,桥梁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25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为2184.94m,2号桥墩桩基埋深最低高程为2171.099m,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康乐县水务局关于同意康乐县草滩乡喇嘛山村单背社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防洪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函》组织做好拟建桥梁所在河(沟)段堤防恢复工作,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工程堤线总体布置及《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施工期间要做好现场组织安排,防止工程施工造成原有道路的阻断,影响人员、车辆正常通行。

3.桥梁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原通村道路跨草滩河处碓石过水路面,恢复原址处行洪断面,施工弃渣必须清除出草滩河河道管理范围,确保河(沟)道行洪畅通。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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