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管道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防洪评价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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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涉河管道)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城发〔2023〕68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管道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管道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管道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5月18日


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管道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3月22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管道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甘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对完善康乐县城乡基础设施,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减轻大气污染,助推乡村振兴步伐,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及涉河建设方案。

该项目涉河管道途径附城镇、虎关乡和康丰乡3个乡镇,涉河管道分别下穿贾家河、胭脂河和中砥河。本次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中压管线4条,分别为康乐门站-杨家庄线、苟家井-道家线、华昱公司-高丰村线和御林山庄-井沿巷线,其中:康乐门站-杨家庄线穿贾家河、苟家井-道家线穿贾家河、御林山庄-井沿巷线穿越胭脂河和中砥河。本工程输配系统采用中压A-低压二级输配系统;中压设计压力为0.4Mpa,运行压力0.2~0.36Mpa;低压设计压力5KPa,运行压力2~3KPa。天然气管道管径为De250和De160,管材为PE管(SDR11系列PE 100燃气埋地用聚乙烯管)。

穿贾家河1号管线位于康丰乡杨家庄村,穿贾家河2号管线位于康丰乡贾家河村,穿胭脂河管线位于附城镇滨河社区,穿中砥河管线位于附城镇井沿巷附近。

三、同意临夏州康乐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部分(穿越胭脂河、中砥河、贾家河)管道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康乐门站-杨家庄线穿贾家河管线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54m3/s,对应洪水位为1964.576m;

苟家井-道家线穿贾家河管线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54m3/s,对应洪水位为1949.662m;

御林山庄-井沿巷线穿胭脂河段管线穿河点相应洪峰流量为153m3/s,对应洪水位为1961.23m;

御林山庄-井沿巷线穿中砥河段管线穿河点相应洪峰流量为96.4m3/s,对应洪水位为1962.75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涉河管道设计埋深均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该工程穿河段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建设单位要按照《防评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优化穿河管道方案,消除和减轻对已建堤防工程的影响和破坏。确需破堤施工的,要制定恢复方案及补救措施,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3)建设单位应在埋设燃气管道的河流(沟道)左、右岸设立警示标志;

(4)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3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沟道),恢复河道(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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