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临夏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临市水字﹝2023﹞16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甘肃省临夏州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3月15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名单附后)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临夏市水务局,主体设计单位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中铭腾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会前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红水河(临夏市癿家桥—公墓区段)治理工程的实施,对有效改善水环境、水生态,提升河道空间完整性,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范围。该工程位于临夏市枹罕镇红水河上,工程治理段全长4.36km,上游起点位于青寺村,下游终点位于堡子村。
三、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归顺河流主槽4.36km,主槽两侧设置格宾石笼固滩工程,河槽设置格宾石笼固床坎13道。
四、同意评价河段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工程区相应洪峰流量为9.6m3/s,1#~13#固床坎处相应洪水位为1912.76~1872.9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冲止高程为1912.08~1872.20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该工程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河道范围内增设人员撤离通道。
(3)工程运行后5年内,建设单位需对工程运行范围内河势、防洪工程进行观测,观测和分析成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市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