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苏集河污水管道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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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穿河管道)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城发〔2023〕21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苏集河污水管道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苏集河污水管道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苏集河污水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


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苏集河污水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8月5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苏集河污水管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省水文站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项目的实施,对完善区域城乡基础设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助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及涉河建设方案。

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在龚庄、魏寨、纳沟、八松等7个村庄敷设污水管道,计划敷设重力流污水管道总长18280m,采用DN300HDPE双壁波纹管;压力污水管道310m,采用1.0MPDN100钢管。其中,纳沟村、八松村等3处拟建污水管道均以大开挖方式分别穿越草长沟、扎子河及苏集河。涉草长沟穿河管道位于八松乡纳沟村,穿河管道长5.3m;涉扎子河穿河管道位于八松乡八松村,穿河管道总长18.9m;涉苏集河干流穿河管道位于八松乡八松村,穿河管道总长27.4m。

三、同意康乐县八松乡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八松村、纳沟村)涉河污水管道均采用2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污水管道涉草长沟处相应洪峰流量为24.9m3/s;涉扎子河处相应洪峰流量为74.3m3/s;涉苏集河处相应洪峰流量为135m3/s。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2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涉草长沟、扎子河、苏集河穿河管道处一般冲刷最大水深分别为2.58m、3.42m、3.88m,相应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2296.33m、2241.81m、2205.85m,3处穿河管道设计管内底标高分别为2295.98m、2241.71m、2204.55m,均满足冲刷深度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建设单位中确需破堤施工的,要制定恢复方案及补救措施,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建设单位应在埋设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涉苏集河污水管道施工前,应征得建设地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同意,项目建设对穿河处下游拱形桥产生影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涉草长沟、扎子河、苏集河穿河管道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沟道),恢复河道(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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