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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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污水管道穿越胭脂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城发〔2023〕160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8月25日


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5月13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康乐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设计单位中亿通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甘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8月5日,进行了复审,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的建设,对完善区域城乡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起点位于康乐县附城镇滨河社区,终点位于附城镇滨河社区高丰路与胭脂河交界处。污水管道穿越胭脂河起点位于拟建西滨河路K0+240处,终点接康乐县附城镇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临夏康乐校区西侧已建成的东滨河路。

三、基本同意临河工程建设方案。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依据《康乐县胭脂河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确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顺河布设,拟建道路全长1934.58m,道路红线宽18m,双向2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20km/h,路线临河布设段落为桩号K0+000~K0+463.68、K1+038.55~K1+223.68段、K1+555.07~K1+665.57段及K1+704.45~K1+752.12段,路基长度分别为463.58m、185.13m、110.5m和47.67m。道路配套污水管道从拟建西滨河路桩号K+240处与胭脂河呈90°夹角采用倒虹吸方式穿越胭脂河,倒虹吸管采用双管DN600焊接钢管、混凝土全包基础,直埋段涉河管道长度为80m.

四、同意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道路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污水管道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2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康乐县胭脂河西滨河路道路新建工程道路相应洪峰流量为91.5m3/s,对应洪水位为2002.816~2025.441m;1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污水管道穿越胭脂河穿河点处相应洪峰流量为54m3/s,对应洪水位为2006.38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污水管道穿河处冲刷深度为0.69m,管道设计埋深2.07m,路基边缘最低高程满足路基设计高程,涉河管道设计埋深均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占用堤防等水利工程时,应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到堤路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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