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迁改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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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兰州输气分公司:

你司转由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批复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迁改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报告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迁改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迁改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改迁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改迁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8月5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改迁项目下穿关桃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相关科室、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防评报告编制单位甘肃众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主体设计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新建铁路兰州至合作线对于优化和完善路网结构布局,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涉及的天然气管道改线工程的实施,可确保新建铁路兰州至合作线项目顺利实施,保障项目区段内输气管道运行安全,该项目的实施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二、基本同意改线工程建设位置。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改迁项目涉东乡县关桃沟管道位于河滩镇屯地村。

三、基本同意改线管道工程穿沟施工方案。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改迁项目涉东乡县关桃沟管道采用设计压力6.3MPa的D219.1×6.4mm无缝钢管以定向钻方式整体穿越关桃沟,定向钻入土点桩号为K0+475,出土点桩号为K0+060,其中下穿关桃沟河道管理范围管线长为10.65m。

四、同意兰州至合作铁路(临夏段)天然气管道改迁项目下穿关桃沟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穿关桃沟管道处相应洪峰流量为73.4m3/s,对应洪水位为1798.72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改线工程穿关桃沟管道主河槽最大冲刷水深为1.07m,相应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795.09m,设计管道穿沟段深泓处(K0+349)设计管顶高程为1795.00m。设计护底高程为1795.06m,设计护岸顶高程为1800.16m,满足防评要求的最低冲刷线高程1795.09m和5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岸顶高程1799.32m。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建议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项目建设燃气管道下穿关桃沟处采取的护底护岸防护措施建设,需报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建设单位应在埋设天然气管道的关桃沟沟道管理线外设置警示标志及截断阀;管道设计运行期满后,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穿河管道改线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分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沟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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