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上报〈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甘临路〔2024〕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2月27日
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1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G310线K1873+835牛津河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临夏县水务局,建设单位甘肃省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会后主体设计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2月4日进行了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G310线临夏州段是连云港至共和公路甘肃境内的重要组成部分,K1873+835牛津河桥始建于1968年,2023年8月经《检测报告》评定为4类危桥,需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防评报告推荐原址拆除重建桥梁位置。拟建牛津河桥位于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黄泥湾乡程家川村。
三、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新建桥梁全长112.12m,桥梁布设为16+4×20+16m,桥宽11+2×0.5m,上部结构采用UHPC结合桥面板组合梁;下部结构为柱式墩,柱式台,基础采用桩基础,桥墩轴线与主水流方向夹角为3°;主河槽2#、3#墩地系梁梁顶高程分别为1873.253m、1874.282m。
四、同意牛津河桥采用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牛津河桥桥位处设计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81m3/s,相应洪水位为1879.10m(国家1985基准高程),冲止高程1871.60m;评价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622m3/s,相应洪水位为1878.05m,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0m3/s,相应洪水位为1877.43m;桥位处100年一遇、10年一遇阻水比分别为5.57%、5.19%;设计桥梁下弦最低点高程为1881.821m,满足10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最低点高程为1880.11m,桥梁设计满足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壅水等计算成果。10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冲止高程为1871.53m,100年一遇、10年一遇壅水高度分别为0.27m、0.21m,壅水长度分别为56.74m、44.13m 。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
1、对设计中设置在5#、6#墩下游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油水分离池移出河道管理范围,并不得将桥面雨水收集管直排河道。
2、主河槽2#、3#墩地系梁置于中风化层内,其他桥墩地系梁应置于现状河道河床面以下2.5m。
3、在桥址河道两岸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系统。
4、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桥墩应安排在主汛期外施工,桥墩设置的临时导流围堰应依次安排,不得同期设置围堰,施工结束立即拆除。
5、工程施工期及运行后五年内,桥梁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河势及两岸防洪工程观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九、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一、建设管理部门施工中应加强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暴雨洪水预报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度汛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自身安全及第三者的安全。
十二、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三、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四、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