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通知
甘肃刘家峡浩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甘浩博司发〔2024〕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7月12日
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6月15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永靖县水务局,建设单位甘肃刘家峡浩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和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境内的盐锅峡镇朱王村、方台村、新塬村和西河镇瓦房村、司家岭村。
二、基本同意永靖县“十四五”盐锅峡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跨盐锅峡大沟、席芨沟、山城沟、虎狼沟和蛇妖沟涉河建设方案。
三、同意该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评价10年一遇洪水下,工程断面处洪峰流量、相应水位分别为:盐锅峡大沟71.4m3/s,1635.97m;席芨沟24.7m3/s,1635.38m;山城沟11.9m3/s,1684.54m、1661.08m、1657.09m;虎狼沟25.9m3/s,1633.01m;蛇妖沟12.3m3/s,1668.42m。设计跨沟线路弧垂最低点高程分别为:盐锅峡大沟1668.32m,席芨沟1691.22m,山城沟1736.62m、1687.11m、1688.14m,虎狼沟1687.79m,蛇妖沟1723.26m(1985国家高程基准),输电线路高程满足防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九、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恢复沟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