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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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水利建设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审批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广水建管字〔2024〕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8月19日


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5月12日,临夏州水务局在临夏市组织召开《广河县广通河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三甲集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及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广河县水务局,建设单位广河县水利建设管理站,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鑫昌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专家组及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可加快流域环境治理,推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功能,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范围。

该工程起点位于广河县祁家集镇谢家村(左岸)、孙家村(右岸),终点位于广河县三甲集镇甘坪村(左岸)、上集村(右岸)。项目区河道全长10.19km。

三、基本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生态护岸治理总长9.244km,其中:左岸生态护岸2.09km,右岸生态护岸7.154km。

滩面生态修复12.91万m2,其中:左岸3片,1#滩面生态修复9880m2,2#滩面生态修复20965m2,3#滩面生态修复16233m2;右岸5片,1#滩面生态修复14164m2,2#滩面生态修复33421m2,3#滩面生态修复17125m2;4#滩面生态修复15243m2,5#滩面生态修复2069m2

归顺河道主槽7.63km,主槽两侧格宾石笼护滩10.386km(左岸4.314km,右岸6.072km)。

四、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工程区相应洪峰流量为380m3/s,相应洪水位为1889.40m(0+096)~1837.06m(9+767)(1985 国家高程基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该工程不得安排在主汛期施工。

(2)河道范围内增设安全警示牌。

(3)工程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需对工程运行范围内河势、防洪工程进行观测,并组织对生态护岸进行安全复核,观测和分析成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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