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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部门的机构简介、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本部门制发文件中主动公开的文件。

    3.中央、省上、本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重大项目实施信息。

6.临夏市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动态情况。

7.发展改革业务工作信息。

8.本部门专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linxia.gov.cn

  2.“临夏州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3.《发展和改革信息》刊发。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告栏等。

  5.州档案局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公众向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026  传真:0930-621583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州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一是在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二是在州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领取;三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首页中政府组成部门“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栏目中“依申请公开”子栏目“附件”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发展改革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8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

  (2)当面申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临夏州人民政府前楼三楼317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标准。

  三、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使各方面准确把握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请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赋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以高质量企业支撑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国有企业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基本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全面推行,市场化用工机制深入推进等等;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一些行业领军企业将完善企业制度作为促进企业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制度保障,并积极探索推进党的建设、股权优化、组织变革、战略升级、管理提升、激励机制创新等举措,形成了一系列经验做法,取得积极成效,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发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企业制度建设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些国有企业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清,一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有待规范,不同企业治理和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制约了企业发展壮大,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公司治理效能,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

  这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是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共8个部分、19条具体举措,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体系、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部署,重在以制度创新赋能企业发展,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坚持分类引导、统筹推进,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建立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以企业制度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问2: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否介绍一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答: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十六字”方针,对推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多次就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重要阐述,针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原则,针对民营企业提出要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制度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意见》提出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内涵,即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各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市场体系、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文化等国情的“中国特色”,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一般性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能够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企业制度。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在领导体制层面,以党的领导为根本特征和鲜明特色,包括坚定不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等;在产权结构层面,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充分激发各类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在公司治理层面,强调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结构、完善内部治理规则,推动党的领导、国资监管、民主管理、社会监督与法人治理相融合;在企业创新层面,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企业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打造创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完善创新要素高效配置机制,健全创新导向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企业成为创新的主力军;在社会责任层面,强调推动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企业盈利性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使企业利益与国家、社会等外部利益共荣共生;在企业文化层面,强调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将诚实守信、以义取利、守正创新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运用于企业管理实践。

  问3: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我们也注意到,《意见》就“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专设一章,能否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一下主要考虑?

  答: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是科技现代化,企业是科技和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重要主体。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推动企业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是释放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此,《意见》立足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创新链产业链水平,打造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专设“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一章,从创新组织形式、要素配置效率、激励机制设计等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一是打造创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当前科技创新已进入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大科学新阶段,企业组织形式要适应现代科技创新的需要,有效解决创新资源和力量分散、重复、低效的问题。《意见》立足形成创新合力,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创新资源、提供技术牵引和转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协同创新合作,从组织形式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协同高效的创新格局。

  二是完善创新要素高效配置机制。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力。企业是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重要载体。《意见》为人才、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和配置指明路径,有利于企业整合不同资源要素,提升创新效率,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一体贯通。

  三是健全创新导向的激励机制。人才是企业创新的关键引擎。以创新为导向设计企业激励机制,是推动企业形成持续创新能力的源动力。《意见》着眼于企业中长期价值创造,赋予项目团队充分自主权,鼓励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强化激励,推动企业将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动能。

  问4:《意见》强调,要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请问中国证监会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效果?下一步还有哪些考虑?

  答:上市公司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是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公开透明,强化约束和激励,要求上市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和规范经营,培育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近年来持续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治理深层次问题;推动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落实落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严格退市标准,将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出台市值管理指引,修订股份回购、现金分红规则等,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回报投资者意识显著增强,2024年全市场分红达到2.4万亿元,实施股份回购近1500亿元,均创历史新高,为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组织指使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激发公司治理内生动力,促进上市公司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问5:请问,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如何落实《意见》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答:2016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这开辟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的新境界,也为世界各国企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近年来,国资央企坚决落实“两个一以贯之”,一方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住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央企业集团全面完成“党建入章”,全部实现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全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1.26万户重要子企业制定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在制度上、组织上、程序上确保了党委(党组)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持续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力促进国有企业效率活力的明显提升。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扫尾;董事会建设持续加强,出台董事会工作规则、外部董事选聘管理、报酬待遇、履职支撑等一系列制度办法,董事会实现应建尽建、外部董事占多数;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取得重要突破,中央企业经理层契约化管理实现签约全覆盖,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比例超过6成,中长期激励扩面提质,累计激励36.8万人次。实践证明,以“两个一以贯之”为根本要求的国有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国有企业来讲也是管总、管根本、管长远的。

  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指导国资央企以《意见》印发为契机,深化落实“两个一以贯之”,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治理效能。一是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二是更加注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选优配强外部董事队伍,保障董事会发挥决策中心作用,落实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建立新型经营责任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国企公司治理,使企业决策、治理、管理与市场经济更加贴合。三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健全优秀企业家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物质激励和荣誉表彰体系。四是以更加开放姿态加强公司治理的交流互鉴。加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在股权、经营、治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共同打造现代企业。

  问6:《意见》提到,经过5年左右,推动具有条件的企业普遍建立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请问全国工商联将如何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答: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月17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民营企业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完善劳动、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使用、管理、保护机制。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工商联要发挥促进“两个健康”的重要作用;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广泛,规模大小不一、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各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5年3月底,民营企业数量超过5700万户,绝大多数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工商联系统有全国、省、市、县四级工商联执委企业约27万户,这些执委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大、基础较好,是民营企业的代表,可以在制度建设、治理变革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意见》要求,全国工商联正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面向企业家及企业高管的现代企业制度系列培训交流活动,促进企业家充分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时,全国工商联正在牵头研究制定《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治理现代化指引》,2025年在全国工商联执委企业、各省级工商联执委企业以及部分工作条件好的地市级工商联执委企业中试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工商联开展试点工作,支持执委企业加快治理变革,实现健康发展,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示范,带动更多民营企业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问7:我们注意到,《意见》强调,完善企业服务体系。近期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的服务保障体系。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实施,作为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首次在立法中强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意见》强调要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机制,积极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不折不扣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意见》落地见效,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服务保障体系,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破除市场准入障碍、强化要素保障上下功夫。实施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通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二是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上下功夫。推动地方政府等落实责任,实施好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三是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上下功夫。深入宣传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加快推动形成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开展好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四是在常态化沟通交流上下功夫。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用好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五是在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上下功夫。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力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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