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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部门的机构简介、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本部门制发文件中主动公开的文件。

    3.中央、省上、本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重大项目实施信息。

6.临夏市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动态情况。

7.发展改革业务工作信息。

8.本部门专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linxia.gov.cn

  2.“临夏州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3.《发展和改革信息》刊发。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告栏等。

  5.州档案局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公众向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026  传真:0930-621583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州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一是在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二是在州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领取;三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首页中政府组成部门“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栏目中“依申请公开”子栏目“附件”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发展改革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8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

  (2)当面申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临夏州人民政府前楼三楼317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标准。

  三、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甘肃省关于加力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关于加力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财政、金融及要素保障措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强工业”行动,促进甘肃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主要政策措施

·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省级资金补助‌:对纳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国家支持资金的1/3—1/4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财政引导融资租赁‌:分批次对政府债务率较低的县(市、区)通过财政引导融资租赁方式支持设备更新,每个县(市、区)投放资金3000-5000万元,省级财政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绩效奖励。

‌财政奖补+担保增信‌:聚焦中小微企业,推出“设备担”专项产品,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3000万元,代偿“容忍度”提高至8%。

‌财政贴息+融资租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设备更新,省级财政对租赁利息给予50%补贴,单个项目租赁利息不超过3%,年度财政总贴息额不超过2000万元。

‌重点企业考核政策‌:对省属国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在考核时视同利润适当加回。

‌所得税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投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加计抵减‌: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 (二)用好用足货币金融政策

‌强化金融政策支持‌: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重点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部委备选项目清单,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健全设备更新政银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库,提升项目融资对接效率。

‌加强银行信贷支持‌:对优质技术改造项目执行优惠利率,简化审批手续,探索推出“技改项目前期贷”。

‌加强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出台专项担保产品。

‌加强保险服务支持‌:鼓励企业投保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等,对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

‌提高普惠性金融支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 (三)高效统筹要素保障

‌用地保障‌:优先将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纳入供应计划,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环境影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实行环评豁免或承诺制管理。

‌用能保障‌: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的用能保障,指导做好能评等前期审批手续。

‌夯实科技创新支撑‌: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等领域,突破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坚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

· 三、政策实施与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设备更新的重要意义,强化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实行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不断深化政策对接、供需对接、项目对接、银企合作,定期跟踪实施进展,推动政策取得实效。

· 四、有效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投资补助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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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4324

传真号码:0930-621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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