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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部门的机构简介、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本部门制发文件中主动公开的文件。

    3.中央、省上、本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重大项目实施信息。

6.临夏市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动态情况。

7.发展改革业务工作信息。

8.本部门专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linxia.gov.cn

  2.“临夏州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3.《发展和改革信息》刊发。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告栏等。

  5.州档案局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公众向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026  传真:0930-621583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州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一是在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二是在州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领取;三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首页中政府组成部门“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栏目中“依申请公开”子栏目“附件”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发展改革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8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

  (2)当面申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临夏州人民政府前楼三楼317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标准。

  三、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使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扩大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是推动可再生能源扩量提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要支撑。202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国家制定并分解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并对消费、消纳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要求引导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在高比例接入的同时高质量消纳。落实能源法等要求,总结“十四五”时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经验,我们编制出台了《办法》,从省级行政区域和重点用能行业两个层面压实可再生能源消纳和消费责任。

  《办法》是在能源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顶层制度设计。“十五五”时期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攻坚期、决胜期。《办法》构建起“消费端刚性义务+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的全新格局,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宏观要求拆解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刚性约束,为“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筑牢了制度根基。《办法》是扩消纳、促消费的重要抓手。消纳责任权重压实地方责任,推动绿电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有效推动消纳空间拓展;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压实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义务,培育壮大绿色消费市场,有力促进消费水平提升。《办法》是市场化条件下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工具。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和消纳制度体系,有助于从消费侧拉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有效引导社会各方预期,进一步破解发展外部约束、稳固市场化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问题二:请问如何准确理解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之间的关系?

  答:可再生能源消费主要通过用户实现,是消纳的最终目标;可再生能源消纳主要通过省级行政区域统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和电网建设实现物理电量消纳,为消费奠定基础。为确保全国完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需要全面统筹消费和消纳,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压实重点用能行业消费义务,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压实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电力和非电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绿证进行核算,具体按照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有关规定执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使用热量进行核算,在《办法》中规定了具体核算方法。《办法》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对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或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行业范围结合所属领域节能降碳相关要求和工作进展,在年度政策中明确。特别是对于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要充分统筹考虑非电利用行业发展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在这个基础上适时开展考核工作。

  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为总量和非水电权重两类,均采用消纳的物理电量核算。国家对省级行政区域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

  问题三:《办法》对重点用能行业提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推动各方更好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办法》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思路,明确对重点用能行业开展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监测考核。目前,我们已经对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等提出了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我局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具体范围、指标设定和考核要求,未来重点用能行业将主要聚焦工业、建筑和交通等消费侧重点领域。

  一是抓重点行业。今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对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作出具体部署。去年5月印发的《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有序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行业范围。重点用能行业将主要覆盖能源电力消费量大、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二是抓新兴领域。近年来,算力设施、5G基站、充电基础设施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其用电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将成为未来用电量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十五五”期间全国算力用电量年均增加1000亿度以上。将这些行业纳入考核,有助于加快推动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为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是抓“以绿造绿”。多晶硅、锂离子电池制造等新能源领域制造业,是构建绿色能源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支撑。将这些行业纳入考核,核心就是落实集成融合发展要求,加快推进“以绿造绿”,对生产清洁能源装备的企业明确绿色能源消费要求,逐步建立上下游协同减碳的绿色产业链供应链。

  问题四:《办法》将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纳入考核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相较于此前单一对绿色电力消费的考核,《办法》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这也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第一,能源法明确提出相关要求。2025年起施行的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其中既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也包含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

  第二,有助于破解电网消纳难题,推动可再生能源更好利用。当前我国新能源消纳压力不断增大,面对资源富集地区本地消纳能力有限、大规模远距离外送消纳制约因素增多的矛盾,拓展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途径,既是缓解电网消纳压力、破解电力消纳瓶颈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内在要求。

  第三,是破解目前非电利用发展难题,支持非电利用发展的核心举措。经过多年培育,我国绿色氢氨醇等产业快速发展,初步具备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基础。截至2026年一季度,我国已建成绿氢、绿氨、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年产能分别约为25万吨、70万吨、38万吨和170万吨。同时,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市场竞争能力仍然较弱,绿色价值缺乏有效传导与市场体现,需要进一步通过政策引导形成稳定需求。将非电消费纳入考核,有利于加快激发非电消费需求,推动早日实现规模化发展,为拓展终端脱碳场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能源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在具体实施方面,我们将统筹可再生能源非电行业发展实际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稳妥推进。对条件比较成熟的,比如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可以早一点纳入监测考核范围;对统计核算体系还需要完善的,比如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以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纳入监测考核范围。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初期可以按非电消费的类别分类开展考核,比如可以对企业消费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情况单独开展考核。

  问题五:《办法》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相比现行制度有什么优化调整?

  答: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核心,是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明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目标,以刚性约束保障绿色电力优先消纳。“十五五”时期,可再生能源要继续实现大规模发展和高质量消纳,需要进一步完善权重制度,更好发挥引领发展目标、压实消纳责任、促进资源配置等关键作用。与此前相比,《办法》对权重制度主要作了三方面优化。

  一是实行分区分档。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综合考虑不同地区权重当前发展水平和未来增长空间,《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对不同省份分档设置权重增量。原则上,对当前权重发展水平较低、未来权重增长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提高权重指标年度增量;对当前权重水平较高、未来权重增长空间较小的地区,适当降低权重指标年度增量;其他地区权重指标年度增量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通过差异化设置权重指标,有力促进绿电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和高效消纳。

  二是加强中长期引领。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抽水蓄能等是保障风电光伏消纳的重要支撑,但这些工程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必须提前做好谋划。“十四五”期间,消纳责任权重主要下达当年及次年指标,对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的引导还不够。《办法》明确提出“加强中长期权重引导”,今年我局下达各省份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时,将随2026年权重指标,同步下达2030年权重指标。各省份可据此统筹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工程和调节能力建设,优化时序、加强协同,保障“十五五”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实现。

  三是强化刚性要求。在权重指标设置上,对各省份提出刚性的年度增长要求;在核算方式上,要通过实际消纳电量完成,确实无法完成实际消纳电量的,可通过绿证补充完成;在评价方式上,强化考核要求,对未完成的省份,国家视情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予以约谈、通报,未完成的权重指标需转移至下一年度完成。

  此外,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办法》删除了“超额消纳量”“激励性指标”等不再适用的内容。

  问题六:为推动制度有效落实,《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办法》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是强化考核奖惩。惩戒措施方面,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要求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等方式补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省区,在指标公布后三个月内可通过购买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补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奖励措施方面,对于完成情况突出的企业和省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与其他部门在后续工作中加强政策协同,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是强化过程监测监管。《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对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监测、按年度评估,并明确提出各省不得限制新能源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或跨省区绿证交易。此外,《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加强对监管区域内完成情况的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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