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部门的机构简介、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本部门制发文件中主动公开的文件。

    3.中央、省上、本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5.重大项目实施信息。

6.临夏市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动态情况。

7.发展改革业务工作信息。

8.本部门专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linxia.gov.cn

  2.“临夏州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3.《发展和改革信息》刊发。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告栏等。

  5.州档案局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公众向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026  传真:0930-621583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州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一是在临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二是在州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领取;三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首页中政府组成部门“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栏目中“依申请公开”子栏目“附件”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发展改革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8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

  (2)当面申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临夏州人民政府前楼三楼317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标准。

  三、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专家解读文章之三 | 推动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

推动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

——《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解读之三

  建设儿童友好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为广大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是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要求。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部署“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重点任务。这不仅是对公共空间硬件设施的物理升级,更是对城乡规划建设治理逻辑的深刻重塑。

  一、把握儿童友好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原则

  (一)体现儿童优先的资源配置原则。儿童不是“缩小版”成人,他们有着独特的生理尺度和心理需求。《意见》明确在教育、托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儿童福利等涉及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中落实儿童友好理念。要求各地在相关公共资源分配中,主动向儿童群体倾斜,坚持以儿童视角审视公共空间布局,创新采用“街区+”“社区+”“公园+”等建设模式,整合各类公共资源,着力打造安全健康、趣味多元、包容共享、适配不同年龄段儿童需求的城乡公共空间体系,通过资源配置的精准倾斜,实现对儿童发展权的有效保障。

  (二)在城市更新中全面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城市更新不仅是物理空间的改造,更是社会功能与人文关怀的协同共生。儿童对成长安全、健康生活环境的期盼需求,要求将儿童友好理念深度融入更新全过程,推动公共空间从“适于使用”向“乐于使用”升级。《意见》明确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出行环境为重点,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增补各类儿童友好设施和场所,旨在为儿童成长提供安全健康、舒适便利、功能完善、趣味特色的发展环境,在存量提质中实现儿童发展与城市更新双向赋能。

  二、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

  (一)推广“三大模式”,全域覆盖形成儿童便利生活圈。《意见》提出了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公园+”建设模式。这是一种融合发展的思路,旨在打破物理边界,将儿童友好元素嵌入城市肌理。

  “街区+”意在激活街区的公共生活属性,致力于构建儿童日常通学、嬉戏玩耍的儿童友好街区。重点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与便捷可达,确保涵盖教育、医疗、儿童活动等基础服务功能。二是活动场地的全龄包容性与多样性,提供适配各年龄段儿童需求的运动、游乐与自然接触空间。三是出行环境的安全性与连续性,通过慢行系统、学径网络与交通稳静化等措施,保障儿童能够安全、独立地在街区中通行与探索。

  “社区+”聚焦家门口“最后一百米”,致力于构建以日常步行可达为核心的儿童友好社区。社区作为儿童日常活动最频繁的空间,重点建设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便利的儿童服务设施,配建嵌入式托育设施、幼儿园及儿童之家,推进医疗、文体设施适儿化改造,为儿童提供照护、教育、游戏与家庭支持等综合服务。二是特色趣味的儿童活动场地,充分利用社区游园、口袋公园等“微空间”,建设分龄儿童游乐场地与体育运动场地,营造“出门即游乐,下楼即社交”的日常活动环境。三是安全连续的儿童出行路径,鼓励增设独立学径,串联住宅、托育设施、幼儿园、体育场地等儿童活动场所,满足儿童安全步行、骑行需要。

  “公园+”强调儿童活动与生态空间的功能复合,致力于构建安全包容、休闲游乐的儿童友好公园。公园不仅要绿化,更要“童化”。在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以及社区口袋公园等不同层级的绿地中,系统化建设自然生态、科普文化、亲子交流有机融合的儿童友好活动场地,通过地形塑造、滨水安全设计、植物景观搭配、配套设施完善以及灯光与安全设施建设,为儿童打造丰富多元的友好成长空间,将公园转化为儿童释放天性、亲近自然的“无墙教室”。

  (二)利用“金角银边”,“插花式”建设儿童友好空间。针对高密度城市空间紧缺的现状,《意见》提出“用好街头转角等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这是一种“城市针灸”的策略,即不搞大拆大建,而是利用城市中的边角地、畸零地等闲置资源,见缝插针地植入儿童运动、游乐、休憩设施。比如一些城市依托步道建设儿童友好出行路径,依托社区院坝、桥下空间、公园广场等改造建设儿童活动空间,建设文化休闲、户外运动等儿童友好设施。这种微小而具体的改变,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显著提升儿童的空间获得感。

  (三)面向“急难愁盼”,补齐儿童服务设施短板。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对公共育儿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共场所母婴室的缺失、儿童游乐设施的匮乏、出行环境的不便,往往成为制约生育意愿的隐形障碍。《意见》强调推动公共场所、交通站点等配置母婴和儿童卫生设施,这不仅是给儿童的便利,更是给家庭的有力支持,有助于降低育儿的社会成本,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三、加强儿童友好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制度保障

  美好的蓝图需要有力的执行机制来保障。《意见》在公共设施建设的实施路径上,特别强调了前期介入和审批优化两个关键环节,为政策落地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鼓励“前端植入”,支持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项目前期工作。过去,很多公共设施在建成后才发现不适合儿童使用,后期改造不仅成本高,效果也受限。《意见》明确“支持各地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通过源头管控,确保儿童友好理念从“图纸”到“落地”不走样。比如苏州制定实施《苏州市城市更新中儿童友好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社区、出行)(试行)》,以社区、学校、医院、公园等儿童活动主要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设施为重点,在开展城市社区、出行系统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将儿童友好社区和出行系统建设相关标准作为审查要点,从源头上提升儿童友好空间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鼓励“审批优化”,破除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项目建设制度壁垒。针对儿童活动设施建设中常见的审批难、流程长问题,《意见》提出“鼓励省级政府强化空间统筹,结合实际优化符合条件的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为各地探索灵活高效的审批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撑。例如,海南省出台规定,对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有的地方对利用社区闲置空间建设微型游乐设施的,探索简化施工许可流程。通过制度创新,降低建设门槛,加快项目落地速度,让儿童能够更快地享受到建设成果。

  未来,随着《意见》的深入实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儿童友好建设将呈现出“处处可见、触手可及”的生动图景。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健康、有趣的环境中自由奔跑、茁壮成长,这正是“儿童优先发展”最温暖的诠释。(作者张菁,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


我要申请
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
  • 机构设置
  • 领导班子

单位地址: 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4324

传真号码:0930-6215838

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