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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州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部门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3.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4.财政预决算;

  5.办事程序;

  6.退役军人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网址(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https://www.linxia.gov.cn//lxz/zwgk/bmxxgkpt/lxztyjrswj/index.html)) ;

    2. “临夏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今日头条;

          3.其他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台、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部门

  1.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号码:0930-6228019

  传真号码:0930—6228029

  电子邮箱:lxztyjrswj@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新村路326号(原工商局三楼)

  邮政编码:7311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或自行复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临夏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

  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退役军人事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附件: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办公室):

为切实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依法维护军人和退役军人荣誉、名誉,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了《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5年9月22日

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褒扬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

(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

(三)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第三条 荣誉标识体现国家和军队对退役军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做贡献的褒扬激励。荣誉标识持有人应当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使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有利于体现褒扬和激励作用,有利于维护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第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毁损退役军人荣誉标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退役军人的荣誉,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不得以“退役军人”的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机制,做到信息联通、问题联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除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涉及的优待证、光荣牌等使用管理,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向单位所发放的奖牌、奖匾等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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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19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委办发〔2025〕44号),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就业创业和移交安置科、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3个行政科室,下属州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