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存在安全误区,认为夏季过后汛期就已结束,随即放松防汛管控。事实上,秋汛隐患具有隐蔽性,连绵秋雨易造成厂区积水、排水堵塞、设备受潮、地下空间积气,会诱发相关安全事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薄弱期,必须高度重视。
01|案例
严防秋汛
1.贵州六盘水高速水毁治理边坡坍塌事故
时间地点:2025年9月,贵州六盘水
事故原因:当地遭遇持续性秋汛降雨,高速治理工程边坡土体长期被雨水浸泡软化,整体稳定性大幅降低。企业未开展秋汛专项隐患巡查、未落实风险监测预警,明知雨天边坡风险高,仍未及时停工避险,最终引发边坡较大坍塌事故。
存在问题:对秋汛雨水浸泡引发的岩土灾害风险辨识不足,边坡常态化隐患巡查缺位,雨天违规冒险作业,企业防汛管控工作流于形式。
严防秋汛
2.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9·25”坍塌事故
时间地点:2025年9月25日,陕西山阳县
事故原因:事发地挡墙基础底部被洪水掏蚀脱空,处于欠稳定状态,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回填沙料产生的侧向压力和挖机碾压振动产生的侧向压力在挡墙中上部叠加,突破了挡墙极限平衡状态瞬间失稳向外倾倒坍塌。
存在问题: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深度不够,现场排查生产事故隐患不到位;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能力不足,排查生产事故隐患经验欠缺。
严防秋汛
3.2021年山西罕见秋汛——60座煤矿停产
时间地点:2021年10月2日—7日,涉及山西省全境
事故经过
国庆秋汛突破历史极值,汾河、沁河多处决口漫溢。全省60座煤矿、372座非煤矿山、14家危化企业被迫停产,南同蒲铁路桥梁冲垮,煤炭外运中断,直接经济损失50.29亿元。
存在问题
山西“十年九旱”,企业与监管部门普遍存在"汛期已过"的侥幸心理,秋汛预案形同虚设。采空区经秋雨长期浸泡后稳定性骤降,有可能塌陷透水,导致煤矿被迫大规模紧急停产。晋煤外运高度依赖南同蒲铁路,桥梁一旦冲毁,救援与复产均受严重制约,损失成倍放大。
02|企业防汛管理要点
一、压实主体责任,健全防汛工作体系
01、设立专项防汛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防汛条例》)第八条规定: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02、落实风险管控与隐患闭环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03、完善企业防洪自保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位于洪泛、低洼、山洪、河道沿线风险区域的企业,需结合厂区实际情况评估洪水风险,配套挡水、截排水、防倒灌等防洪自保设施,定期检修维护,从硬件上防范秋汛积水、倒灌风险。
二、完善预案机制, 强化应急保障
01、完善防汛预案并常态化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需结合秋汛积水、边坡坍塌、透水泄漏等风险,修订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与属地政府防汛预案有效衔接,常态化开展实战演练,提升突发险情处置能力。
02、严格服从防汛统一调度
《防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因此,各单位和个人收到政府防汛部门停工、撤人、避险指令,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杜绝拖延、侥幸作业。
03、落实“一企一案”+24小时值守
今年7月,国家防总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做好企业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按照“一企一案”“一工程一案”要求完善人员转移避险预案,明确停工转移条件、转移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常态化开展防汛应急演练。认真落实企业汛期、强降雨及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重要岗位主备班制度,健全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预警信息直达企业负责人、一线岗位人员。
三、重点场景
重点作业专项管控
01、恶劣天气严禁危险作业
遇恶劣天气时,危化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动火、高处、吊装等危险作业,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相应规定。
如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第5.2.15条规定: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15条规定:在风速达到12.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
02、雨后有限空间作业严管控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秋汛积水消退后,基坑、管沟、地下室等有限空间易积聚有毒有害气体,必须严格执行通风、检测流程,合格后方可作业,严禁盲目下坑、下井。
03、危化企业重点防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秋汛潮湿、雷雨多发,危化易燃易爆场所,需常态化维护保养防雷、防静电、防潮安全设施,按期委托资质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做好物料、设备防水防潮,防范雷击、静电、雨水浸泡引发泄漏、燃爆事故。
四、违法追责红线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