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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临夏州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州自然资源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2.与单位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自然资源局重大活动。

4.州自然资源局“临州自然资源发”、“临州自然资源函字”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5.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6.非涉密的单位会议内容。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地批复。

8.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

9.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10.生态搬迁方面的相关信息。

1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2.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

2.其他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部门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318656      传  真:0930-6314588

       通讯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35号

       邮政编码:731100

2.受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临夏州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或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文件。

3、申请渠道: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4、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5、申请受理时间:

①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③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三)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附件: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xls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部审定,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

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是《资产评估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范》。

二、认真履行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职责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监管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理清监管边界,加强对省级及以下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集中清理,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的逃避监管行为,以及“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公平竞争行为。集中清理情况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部。

三、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支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土地估价活动,严禁对土地估价机构依法开展的业务进行限制,严禁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不当干预。支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日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规范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规范所称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是指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土地估价师和国务院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后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当加入土地估价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土地估价机构从事业务。

三、自然资源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土地估价基本准则,监督管理土地估价行业;

(二)建立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汇集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土地估价报告和信用情况等信息;

(三)组织实施全国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监管事项;

(四)支持全国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价技术服务;

(五)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监管事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四)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五)支持地方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价技术服务;

(六)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予以备案。

七、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备案于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不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人数。

八、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予以备案。

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二)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自行申请撤销备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情况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土地估价有关规程、规范,遵守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

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依法从事土地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

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十一、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估价质量管理、执业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估价规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土地估价档案资料,并根据需要如实提供,接受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建立电子档案。土地估价机构注销登记的,其土地估价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及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市场公平原则约定并收取评估服务费用。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估价对象的名称、范围、目的、基准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以及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土地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将受托的土地估价业务转由其他机构承担。

十三、土地估价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土地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承办该业务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签名。

土地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前,应当进行土地估价报告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内部审核程序并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提交给委托方的报告应当具有备案码。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共同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各机构公章并分别完成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备案。2名签名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在分支机构备案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委托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土地估价机构作出说明。

十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土地估价档案等文件资料,或者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土地估价规则规范的行为责令改正。

十五、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情况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十六、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全国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二)依据土地估价基本准则制定土地估价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承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四)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实施自律奖惩,并将自律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制定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八)受理对土地估价报告提出的专业技术裁定,组织业内及相关行业专家开展专业咨询服务;

(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接受全国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十七、委托人认为土地估价机构或者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十八、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申请
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
  • 机构设置
  • 领导班子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州自然资源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牌子。

州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负责建立全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负责统筹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负责组织全州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负责落实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对全州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全州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各类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或初审。负责州上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负责州上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负责临夏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县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许可工作。 (十五)承办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 根据授权,对县(市)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州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州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