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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临夏州民政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1.民政领域的政策法规;

  2.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3.民政领域内相关政策保障标准和政策申请条件;

  4.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及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机构联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及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审批结果;

  7.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及结果;

  8.民政领域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和公众号“临夏州民政局”、今日头条号“临夏州民政局”公开政府信息。

  (2)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4)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临夏州民政局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州政府政务大厅临夏州民政局办理窗口、临夏州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356

  传真号码:0930-6214596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州政府政务大厅;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305室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mzj2356@163.com

  2.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子栏目中“临夏州民政局”的“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本机关。

  (2)当面申请。临夏州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305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2356    传真:0930-6214596

电子邮箱:lxmzj2356@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三)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3日十四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

2025年11月7日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5年11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名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冰川、草原、戈壁、沙漠、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第五条本省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地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应用,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教育、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地名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编制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市(州)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市)城镇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市)新建或者已建成未交付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交付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更名,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市辖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备案审查工作。地名命名、更名后,地名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地名备案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五条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指定部门的,由指定部门负责;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自然村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街路巷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指定部门的,由指定部门负责;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五)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街路巷、城市公园、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设置。

地名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规范汉字,准确标示标准地名和相关信息。

鼓励和支持应用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融合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地名文化传播等功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和损毁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存在标示信息错误、破损污损等情形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维护。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范重新设置。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标准地名做好标准地址编制、门楼牌编号和设置、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地名历史和实际出发,系统开展地名文化研究与传承,推进地名文化公益宣传,弘扬具有甘肃特色的优秀地名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和宣传,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创新地名文化展示、传播方式,推动地名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地名保护名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地名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以及其他类别。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或者地域文化特色、沿用时间较长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名录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地名普查,对符合保护条件的地名进行梳理,核实有关地名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使用情况,形成地名保护名录初选名单;

(二)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地名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地名管理、历史文化等领域专家,对地名保护名录初选名单中有关地名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地名保护名录拟认定名单;

(四)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地名保护名录拟认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五)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的,确定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名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后在原址或者同地域范围内重建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推进地名档案数字化、规范化管理。

历史地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记录其历史沿革、文化内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跨层级、跨部门的综合性数字化地名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促进地名信息数据开放和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及时更新维护地名信息库数据,推动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挖掘乡村地名文化资源,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农村电商、智慧农业、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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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民政局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县处级行政单位。现内设正科级行政科室8个,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7个。特别是临夏州综合福利院是州民政局直属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是州级唯一一所集收养、实训、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未成年人救助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三部一园一院三室两中心”,即:特困老人部、障碍儿童部、特困少儿部、福利院幼儿园、福利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室、行政办公室、总务办公室、实训中心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收养来自全州八县(市)的城乡特困老人、孤儿、弃婴、弃儿、困境儿童以及农村特困家庭残疾儿童。

通信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305室

联系电话:0930—6212356

传真:0930—6214596

邮编:731100

电子邮箱:lxmzj235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