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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临夏州民政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1.民政领域的政策法规;

  2.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3.民政领域内相关政策保障标准和政策申请条件;

  4.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及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机构联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及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审批结果;

  7.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及结果;

  8.民政领域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和公众号“临夏州民政局”、今日头条号“临夏州民政局”公开政府信息。

  (2)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4)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临夏州民政局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州政府政务大厅临夏州民政局办理窗口、临夏州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356

  传真号码:0930-6214596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州政府政务大厅;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305室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mzj2356@163.com

  2.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子栏目中“临夏州民政局”的“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本机关。

  (2)当面申请。临夏州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305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2356    传真:0930-6214596

电子邮箱:lxmzj2356@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三)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2025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和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第四条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其指定相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六条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一)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取缔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三)查阅、复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印章标识等;

(四)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及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  拟对情节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非法社会组织作出取缔决定的,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取缔决定。

第十五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的,应当制作取缔决定书。取缔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三)作出取缔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取缔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取缔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取缔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第十九条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程序,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案的;

(二)阻碍登记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仍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社会组织处置完毕后,对案件进行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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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民政局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县处级行政单位。现内设正科级行政科室8个,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7个。特别是临夏州综合福利院是州民政局直属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是州级唯一一所集收养、实训、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未成年人救助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三部一园一院三室两中心”,即:特困老人部、障碍儿童部、特困少儿部、福利院幼儿园、福利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室、行政办公室、总务办公室、实训中心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收养来自全州八县(市)的城乡特困老人、孤儿、弃婴、弃儿、困境儿童以及农村特困家庭残疾儿童。

通信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305室

联系电话:0930—6212356

传真:0930—6214596

邮编:731100

电子邮箱:lxmzj235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