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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民政局2016年收支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名称:临夏州民政局单位:元收入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项目2016年预算合计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人员经费单位运转经费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省提前下达专项经费栏次12345678910一、财政拨款 12418217一、基本支出8468217 7284217 464000 720000 人员经费 7284217二、项目支出 3950000 800000 3150000 单位运转经费464000 专项资金 1520000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 省提前下达专项经费 3150000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收入总计 12418217支出总计12418217 7284217 464000 1520000 3150000 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名称:临夏州民政局 单位:元类款项总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栏次123合计1241821784682173950000临夏州民政局12418217846821739500002080201行政运行74594206659420800000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130879713087972080299其他民政事务300000300000208090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279000027900002080903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160000160000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2000002000002082502其他农村生活救助2000002000002016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部门名称:临夏州民政局单位:元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合计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人员经费单位运转经费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栏次1234567合计84682177284217464000720000000工资福利支出5665470566547000000 基本工资2587532258753200000 津贴补贴2775348277534800000 奖金24503224503200000 社会保障缴费57558575580000 伙食补助费00000 绩效工资000000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000000商品和服务支出97476785767414000475000000 办公费200000010000010000000 印刷费15000005000010000000 咨询费0000 手续费0000 水费20000200000 电费20000200000 邮电费600000500001000000 取暖费0000 物业管理费0000 差旅费800000300005000000 因公出国(境)费用0000 维修(护)费0000 租赁费0000 会议费800000300005000000 培训费800000300005000000 公务接待费350000200001500000 专用材料费0000 被装购置费0000 专用燃料费0000 劳务费0000 委托业务费0000 工会经费0000 福利费85767857670000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0000010000010000000 其他交通费用0000 税金及附加费用0000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00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3298015329800200000000 离休费843608436000000 退休费1145167114516700000 退职(役)费0000000 抚恤金0000000 生活补助13013130130000 救济费20000000200000000 医疗费000000 助学金0000000 奖励金144014400000 生产补贴0000000 住房公积金000000 提租补贴0000000 购房补贴0000000 采暖补贴28900028900000000 物业服务补贴0000000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0000其他资本性支出9500005000045000000 房屋建筑物购建0000 办公设备购置950000500004500000 专用设备购置0000 基础设施建设00000 大型修缮0000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000 物资储备0000000 土地补偿0000000 安置补助000000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0000000 拆迁补偿0000000 公务用车购置0000000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0000 产权参股0000000 其他资本性支出0000000 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部门名称:临夏州民政局 单位:元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小计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专项资金省提前下达专项经费栏次12345合计3950000800000315000000商品和服务支出140000014000000 办公费200002000000 印刷费5000500000 咨询费000 手续费000 水费2000200000 电费100001000000 邮电费100001000000 取暖费200002000000 物业管理费000 差旅费5000500000 因公出国(境)费用00000 维修(护)费000 租赁费000 会议费5000500000 培训费100001000000 公务接待费00000 专用材料费000 被装购置费000 专用燃料费000 劳务费000 委托业务费000 工会经费000 福利费0000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30005300000 其他交通费用000 税金及附加费用000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0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790000800000299000000 离休费000 退休费000 退职(役)费000 抚恤金000 生活补助3790000800000299000000 救济费000 医疗费000 助学金000 奖励金000 生产补贴000 住房公积金000 提租补贴00000 购房补贴00000 采暖补贴000 物业服务补贴000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0基本建设支出00000 房屋建筑物购建000 办公设备购置000 专用设备购置000 基础设施建设000 大型修缮000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00 物资储备000 公务用车购置00000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000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000其他资本性支出2000002000000 房屋建筑物购建000 办公设备购置200002000000 专用设备购置000 基础设施建设000 大型修缮000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00 物资储备000 土地补偿000 安置补助00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000 拆迁补偿000 公务用车购置00000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000 产权参股00000 其他资本性支出0002016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名称:临夏州民政局 单位:元项目小计资金来源单位运转经费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省提前下达专项经费栏次12345合 计6000002000003000000100000货 物600000200000300000100000工 程0服 务0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部门名称:临夏州民政局单位:元部 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一、**部门28800035000253000 1 州民政局部门288000350002530002016年部门预算经费支出明细总表单位名称(盖章):临夏州民政局单位:元合 计:12,418,217.00 (一)人员经费5,665,470.00 (一)人员经费1,618,747.00 1、基本工资25875321、离退休人员工资1,229,527.00 2、工作和生活性津补贴14923392、遗属补助10,752.00 3、奖励和基础绩效工资927,485.00 3、离休干部生活补助2,261.00 4、其他津贴补贴355,524.00 4、独生子女保健费1,440.00 5、年终奖金2450325、个人取暖费289,000.00 6、社会保障缴费 (合同制养老金)57558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福利费85,767.00 (二)公用经费1,184,000.00 1、单位运转经费464,000.00 2、专项业务经费720,000.00 3、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三)项目支出3,950,000.00 1、专项资金800,000.00 2、省提前下达专项经费3,150,000.00 2016年州民政局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州各项民政工作、包括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社会事务、城乡低保、边界和区划地名、福利彩票发行、老龄事务等。 。 二、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1、临夏州民政局单位内设有 办公室、救灾科、安置科、优抚科、福慈科、社会事务科、民间组织科、基层政权科、8个行政科室。 2、临夏州民政局部门有11 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事业管理科室。包括:低保科、区划办、双拥办、老龄办、军干所、福利院、福彩中心、重残收养中心、救灾物资储库、慈善协会、核对中心。 、 、 。 (二)人员构成情况 行政(参照)编制62人,实有62 人;事业编制 58 人,实有69人;离退休人员24人,其中:离休 1 人,退休23 人。 三、部门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 1241.82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846.82 万元,项目支出 395 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566.55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552.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1.48元,基本建设支出 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1.5 万元;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41.82万元,教育支出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编制范围 州民政局 2016年“三公”经费编制范围包括本级及二级单位,共 28.8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 (二)“三公”经费分类情况说明 1、出国(境)经费 0 万元,同口径相比较上年减少(增加) 0 万元,下降(增长) 0 %,主要原因 。 2、公务接待费 3.5万元,同口径相比较上年减少(增加) 增加 0 万元,下降(增长) 0 %,主要原因是 。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5.3 万元,同口径相比较上年减少(增加)0 万元,下降(增长)0 %,主要原因是 。 |
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细表序号重特大疾病名称序号重特大疾病名称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26脑肿瘤(四级手术)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7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8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29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30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3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31膀胱肿瘤(四级手术)4乳腺肿瘤(四级手术)32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5宫颈肿瘤(四级手术)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6 重性精神病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7血友病33极低出生体重儿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34超极低出生体重儿9肺部肿瘤(四级手术)35重症肺炎10食道肿瘤(四级手术)36休克11胃部肿瘤(四级手术)37儿童哮喘持续状态1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38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13脑梗死39产后出血(介入手术)脑出血40胎盘植入14结肠肿瘤(四级手术)完全性前置胎盘15直肠肿瘤(四级手术)41急性肾功能衰竭16儿童脑瘫慢性肾功能衰竭17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4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8胰腺肿瘤(四级手术)43肾脏肿瘤(四级手术)19恶性淋巴瘤44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20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45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46病毒性脑炎(重症)21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47化脓性脑膜炎(重症)22肝硬化(失代偿期)48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23急性重症胰腺炎49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24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50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25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东乡县、积石山县、和政县、临夏县提前完成2019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任务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求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任务。为全面完成全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任务,临夏州把提标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3月1日,州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提标工作并提出要求,州民政局联合州财政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要求于4月底提前完成提标任务。各县市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迅速行动、扎实推进。截止目前,全州8县(市)提标工作进展迅速,东乡县、积石山县、和政县、临夏县提前3个月完成提标任务,并将1-3月份资金补发到位,临夏市、康乐县、广河县、永靖县预计4月20日前将完成提标任务,全州整体将提前2个月完成提标任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将实现政策性脱贫。2019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8%,临夏市由541元/人提高到584元/人,各县由490元/人提高到529元/人,全州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由420元/人提高到453元/人。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标准提高8%,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310元/人提高到335元/人,年补助水平从3720元/人提高到4020元/人;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90元/人提高到318元/人,年补助水平由3480元/人提高到3816元/人,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保持不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临夏市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9110元,各县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8252元,各县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5226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2400元补助,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600元补助。 |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调研指导临夏州脱贫攻坚7月3日—4日,国家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武增锋、二级调研员张晶婧一行在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常正虎的陪同下调研指导临夏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副州长王方太会见了调研组一行,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陪同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到临夏市折桥镇大庄村、和政县买家集镇民主村查阅资料、入户调查,每到一户,与群众面对面亲切交谈,认真询问家庭收入、子女上学、健康状况、政策落实等情况,掌握对低保政策的满意度。随后在临夏市、和政县分别召开由县市民政局、乡镇负责人、村社干部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县市工作汇报及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困难群众是否按政策享受农村低保,有没有“漏保”“错保”,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政策是否符合实际,群众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了解,征求了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调研组对我州兜底保障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临夏州兜底保障工作底数清晰、工作扎实、政策落实准,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发挥的好。特别对和政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和政县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在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提高临时救助审批额度、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商业救助保险、推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及创新建立容错免责失信机制等方面有力探索,符合实际,成效良好,值得部里出台政策时吸收借鉴。调研组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紧盯弱劳力和特殊家庭 “三保障”问题,配合扶贫等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关注。二是认真研究制定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财产收入测算方案,利用扣减就业成本等多种手段开展好家庭经济核对工作。三是重点关注稳定脱贫后实行减退机制,要充分运用好临时救助政策,有效防止返贫。四是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对乡镇政策落实的监管和培训工作。 |
厦门信托-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走进积石山县儿童福利院扶贫帮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9月20日,厦门信托-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走进积石山县儿童福利院,对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开展慈善捐赠活动。临夏希望之旅首批出行的爱心慈善团成员、厦门银监局、厦门民政局相关人员等一行27人、临夏州民政局、州慈善协会有关负责人、县民政局负责人及儿童福利院全体师生参加捐赠活动。县委常委、副县长纪少瑜出席捐赠仪式并讲话。仪式上,县委常委、副县长纪少瑜作了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自2014年以来厦门市对口帮扶积石山县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次又在寒冬来临之际,为积石山县儿童福利院又捐赠总价值达16000元的运动鞋88双,还为儿童福利院捐赠了5000元的爱心资金。临夏希望之旅代表做了发言,他们希望得到捐助的同学们好好学习,立志成才、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心存感恩之心,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乐观进取、艰苦奋斗,知恩感恩、回报社会。此次活动由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银监局、厦门国际信托、厦门市慈善总会、厦门建发国旅以及县委常委、副县长纪少瑜和厦门市援临挂职干部牵线搭桥,由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进行捐助,为积石山县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伸出援助之手,为孩子们奉献爱心,捐款捐物。充分体现了厦门市多年来对积石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帮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山区弱势群体的关爱,也体现了厦门与临夏、与积石山东西协作的成效和两地干部群众结下的深厚友谊和感情。活动结束后,厦门信托-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一行在儿童福利院负责人的带领下,参观了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了解了孩子们平日的学习、生活情况。最后在州民政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部分慈善团成员、厦门银监局、厦门市民政局相关人员、州民政局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州慈善协会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相互探讨了慈善信托目前的开展情况及如何在临夏州做好慈善信托后续开展,以及与临夏州慈善协会如何对接做好慈善项目活动的相关事宜。 |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肃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等文件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经2021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2021年9月10日 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按程序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下放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五)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八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第九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第十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二)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三)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四章 审核确认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第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根据其原户籍地有关规定享受救助保障政策。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供养服务和监护照料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第二十六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其亲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视走访,查看监护责任落实和照料服务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四个一”服务。第二十八条 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供养机构失能照护能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管理、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救助供养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第三十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第三十一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临夏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救助,困难,政策,标准,生活,建机制 办实事 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防线——临夏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贯彻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精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往实里走。近日,州民政局报请州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已有的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和拓展。建机制办实事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防线——临夏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贯彻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精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往实里走。近日,州民政局报请州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已有的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和拓展。《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推进我州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家和省上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临夏州实际,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一是规定了对象范围。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二是规定了救助程序标准。明确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申请受理方式,支出型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急难性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急难性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按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三是规定了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实施意见》在救助对象、救助办理、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审批权限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家庭和个人对象拓展为支出型和急难型对象。二是拓展了申请渠道,由原来的向户籍地申请拓展到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三是丰富了急难救助审批方式,按照困难程度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四是明确了救助金的计算方法,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乘以救助人数(人)再乘以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五是调整了县乡两级的审批权限,将乡镇小金额救助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元调整到800元,县级民政部门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10000元。六是增加了制度衔接的内容,明确了临时救助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慈善帮扶等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七是调整了临时救助备用金的预拨标准,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每人1元调整到每人2元。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临夏州传达学习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10月8日,临夏州民政局专题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现场推进会暨政策培训班精神,对做好当前社会救助及重点民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上,全文学习了任燕顺厅长在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研究讨论了会宁县“资金+物资+服务”及敦煌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崆峒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西峰区城市脱困解困、两当县“党建+救助”等经验做法,集中学习了《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好会议精神,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切实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基础。全面推广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试点改革,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加快出台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县市开展“两个文件”培训宣传,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深入推进“解忧暖心传党恩、我为群众办实事”行动,落实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责任,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服务工作“回头看”,指导县市继续开展对象摸排,坚决做到应保尽保;以实施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群众关爱服务行动为契机,通过落实分散特困供养监护责任和走访探视制度、提高集中供养率、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等措施,持续提升特困供养服务质量。 |
州民政局组织召开兜底保障专责组联席会议暨全州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会议10月31日,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责组联席会议暨全州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召开,州民政局局长董秀芳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妇联、州残联等兜底保障专责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州民政局各县级干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暨中共临夏州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八部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真抓实干的作风建设”内容。会议通报了全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情况,兜底保障专责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反馈2019年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情况、州委书记郭鹤立在临夏州2019年脱贫攻坚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暨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九次、第十次会议和全国、全省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推进会等精神。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各专责组成员单位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应保尽保”目标,突出精准方略,坚持上下联动,强化保障措施,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了兜底保障工作有条不紊、有效推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会议指出,兜底保障专责组各成员单位、各科室(单位)要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迅速安排、精心组织,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兜底保障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医疗保障、控辍保学、社会保障、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各项工作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2019年度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落实。会议强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2019年兜底保障专责组工作要点》,结合各自实际,狠抓任务落实,要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职责,要进一步靠实专责工作组责任,全面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整治,扎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有效落实贫困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代缴,强力推进控辍保学,认真做好残疾人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和妇女“两癌”筛查工作。 |
州民政局加大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指导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脱贫攻坚固强补弱及冲刺清零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全州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州民政局切实发挥督促指导作用,组织工作力量深入基层开展督促指导和政策宣讲活动,全力保障筛查工作取得实效。州民政局成立了全州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16名业务骨干,分成四个指导组,每组由一名班子成员带队,具体指导两个县市筛查工作。从5月28日开始,四个小组分赴各县市开展工作,利用6天时间,深入乡镇、村社,通过入户核查、政策宣讲等方式,积极督促和指导县市筛查工作,确保做到乡镇全覆盖。每组在入户核查指导的同时,在每个乡镇召开政策宣讲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针对基层干部对政策把握有偏差的实际,按照省民政厅编制的《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对兜底保障政策进行讲解,现场解答具体问题,结合个案认真分析,切实提高了基层干部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度,为全力推进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提供了支持和指导。 |
广河县民政局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户核查工作 为了充分保障少年儿童特别是困难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近日,由县民政局副局长韩有平带队组成核查组,对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了入户摸排、核查。 核查组一行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深入到新申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中,详细了解儿童们的居住环境、生活现状,并与他们面对面沟通,充分了解他们当前的健康、生活和学习情况,掌握他们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次入户核查工作,总计8户,符合条件的4户7人。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得到保障,促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并明确监护人或其实际抚养人对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的抚养义务。 |
开展“关爱行动”——广河县积极动员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入住老年养护院为进一步改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条件和身体状况,确保分散特困人员“居有其屋,食有其源,乐有其所”。10月14日上午,广河县民政局负责人、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前往买家巷镇对农村特困供养及一二类低保对象进行入户动员,将有意愿集中供养的对象全部纳入县老年养护院进行集中供养,进一步提升老人生活水平。 入户中,通过介绍老年养护院情况、讲解集中供养方案,消除特困人员疑虑,将老年养护院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服务标准等内容通过照片、口述的形式,真实展现给特困人员,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到在老年养护院生活的好处,提高入住积极性。 入户结束后,县民政局和乡村干部带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独居的困难人员到老年养护院进行参观、了解,使他们切切实实感受到优良生活条件和温馨生活氛围。相关工作人员还特地向特困人员讲解相关政策、解答问题,消除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对老年养护院的顾虑。下一步,广河县民政局将进一步做好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走访调查,根据特困人员的意愿,积极做好入住老年养护院的工作,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全州社会救助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永靖县召开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精准规范管理,巩固全州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成果,有效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7月27日,全州社会救助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永靖县召开,州民政局班子成员、相关县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各县市民政局局长、分管局长、社会救助股长等参加会议。上午,全体与会人员到永靖县民政局、三条岘乡政府、三条岘村委会、徐顶乡政府、三联村委会通过听取兜底保障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交流经验做法等,现场观摩了永靖县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成果,亲临一线感受精准认定保障对象成效。在下午召开的推进会上,永靖县以“强化规范管理、落实精准救助”为主题介绍了经验,突出了“强化政策培训宣传、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全面摸清底数、夯实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落实社会救助政策长效化”主要做法,总结了“领导重视是关键、宣传到位是前提、摸清底数是基础、规范程序是重点、公开透明是核心、长效机制是保障、群众满意是目的”的工作经验。和政县围绕“社会救助综合试点成果”为主题交流发言,总结了全面下放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提高临时救助金审批权限、“救急难,兜底线”的功能作用发挥充分,购买“三户一孤”商业保险和“五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积极推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惩戒失信机制等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了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再次传达学习了省民政厅《关于对东乡县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结果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情况的通报》和《关于立即核查整改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中出现漏兜漏保错退等突出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印发了制定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及规范档案资料操作指南》。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子良全面总结了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肯定了取得的成效,分析研判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他强调,要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和省民政厅的安排部署,正视不足、寻找差距、强化措施,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超常的举措,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一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二是要准确执行政策,严防“漏保漏兜”问题。三是要加强特困人员服务管理,确保监护责任落实。四是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是要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六是要加强政策培训宣传,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全州民政干部要上下一心、全力以赴赶进度、保质量、抓落实,确保兜底保障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新成效,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
州民政局组织召开2019年下半年和政县州直帮扶单位脱贫攻坚联席会议为深入学习贯彻州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19年第九次会议精神,10月22日,州民政局组织召开和政县州级帮扶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联席会议,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12个和政县州级帮扶单位负责人及驻村工作队长等参加会议。会上集体学习了州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19年第九次会议精神。州自然资源管理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现代职业学院、州农行、州电信总公司负责同志做了汇报交流,分析指出了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推进措施。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对和政县州级帮扶单位的脱贫攻坚工作做了总结讲话,分析指出了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脱贫摘帽使命感不强、靠实责任不够、驻村帮扶工作不细致等问题,并对下一步和政县脱贫攻坚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强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州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19年第九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脱贫摘帽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掌握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按照省州县的安排部署,切实履行单位帮扶职责,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有什么困难问题就解决什么困难问题的原则,紧扣时间节点,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坚决确保如期高质量打好脱贫攻坚这场硬仗。会议要求,今年是和政县脱贫摘帽关键年,根据州委州政府几次检查反馈,我们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对脱贫攻坚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发挥各单位作用,强化同县乡政府和扶贫部门、行业部门、县级共帮单位、帮扶村的沟通衔接,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努力汇聚起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合力。三是激发内生动力。切实发挥好群众的主体作用,强化精神扶贫,积极引导贫困群众坚决摒弃“等靠要”思想和陈规陋习,激励贫困群众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动力。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落实扶贫宣传工作制度,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学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学习吃透脱贫攻坚的政策知识,增强帮扶干部和群众脱贫攻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临夏州民政局组织召开兜底保障专责组学习研讨暨联席工作会议3月8日,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兜底保障专责组学习研讨暨联席工作会议召开,州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组长、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子良主持会议并讲话。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卫健委、州妇联、州残联负责人,州民政局各县级干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第五部分“坚持社会动员,凝聚各方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专项巡视重要指示精神,州民政局、州残联负责人进行了研讨交流发言,兜底保障专责组其他成员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会议传达了全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二次、三次会议精神和全州脱贫攻坚推进会暨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落实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组织学习了州委、州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及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会议研究审定了《2019年兜底保障专责组工作要点》。会议认为,做好今年的工作至关重要,要继续坚持每两月召开1次专责组会议,对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和安排部署,确保兜底保障工作有条不紊、有效推进,把措施落实到位。会议指出,各成员单位、各县市民政局、各科室(单位)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迅速安排、精心组织,结合学习《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切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坚决完成中央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任务以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2019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会议强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2019年兜底保障专责组工作要点》,结合各自实际,狠抓任务落实,要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职责,要进一步靠实专责工作组责任,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整治,扎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有效落实贫困人口养老保险代缴,强力推进控辍保学,认真做好残疾人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和妇女“两癌”筛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