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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临夏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等;

2.医疗保障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涉及待遇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管、“放管服”等相关领域的政策;

5.州本级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临夏州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专栏临夏州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临夏州融媒体中心等其他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州医保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州医保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递交、信函、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至州医疗保障局。

(二)受理机构

本部门申请受理机构为临夏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甘肃省临夏市红园广场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30-6225922;

传真:0930-6225922;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2523671370@qq.com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递交、信函、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至州医疗保障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以及用途。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临夏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政府机构”子栏目中“临夏州医疗保障局”的“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医疗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或者认为州医疗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通知》

甘医保函〔2026〕5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保障参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配备责任,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题

(一)强化医疗机构配备责任。严格落实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应采尽采”要求,重点保障临床急需、罕见病、重特大疾病相关谈判药品的配备。同时,各统筹区在各批次谈判药品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开展谈判药品进院情况全面排查摸底,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医疗机构加快推进谈判药品进院工作,对新进入目录的谈判药品,每县区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定点零售药店配备,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定点机构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责任医师考核评价体系,将谈判药品进院时效、配备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直接与医保协议续签、质量保证金拨付等挂钩,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核查,重点排查医疗机构以“药占比控制”“科室限额”等理由拒绝谈判药品进院、拖延进院审批等行为,对违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聚焦串换药品、违规报销等欺诈骗保行为,加大排查打击力度,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二、强化基层保障,提升县域“双通道”服务能力

(一)扩充县域“三定”责任医师队伍。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医师纳入“三定”责任医师库,确保参保患者在居住地即可完成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建立健全责任医师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推行责任医师AB岗制度,明确A岗为主责医师、B岗为备岗医师,确保A岗医师因出差、培训等原因缺位时服务无缝衔接,保障备案服务连续高效。

(二)完善定点药店布局与管理。优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布局,优先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的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确保各统筹区覆盖均衡,重点填补基层(乡镇、村社)布局空白。按照“统筹覆盖、就近便捷”原则,每个县区至少确定1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延伸服务至基层,偏远乡镇可依托连锁“双通道”药店建立代取药、送药服务点,降低基层群众购药成本。

(三)扩大谈判药品配备范围。鼓励“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扩大药品配备范围,重点配备基层群众常用的慢性病、常见病相关谈判药品和单独支付管理药品,“双通道”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医保支付标准,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同时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县域中心药房,统筹基层药品供应,解决基层药店药品配备不足问题。

(四)优化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统筹区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本辖区“双通道”药品“三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方便参保群众知悉、办理备案手续及购药结算。2026年6月底前,合理确定“双通道”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及时公开发布,保障参保群众知情权。有条件的统筹区,公布新增谈判药品及竞价药品相关信息及申报办理流程,确保参保群众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规范备案管理,提升服务便捷度

(一)统一全省“双通道”药品备案材料。按照“最简必须”原则,精简“双通道”药品使用备案材料,优化备案流程,探索线上备案,实现“最多跑一次”提升备案效率,让参保群众快速享受政策待遇。严格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经办事宜的通知》(甘医保中心发〔2021〕1号)中《甘肃省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谈判药品审核备案表》《甘肃省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谈判药品评估表》标准模板,明确填写项、必填项及填写规范,确保全省各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格式。

(二)统一全省“双通道”药品表格管理要求。谈判药品审核备案表和评估表仅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责任医师签章即可生效,取消各统筹区自行增设的科室章、行政章等额外盖章要求,规范盖章流程,减轻医疗机构经办负担。明确表格管理要求,审核备案表和评估表各一式两份,患者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同时,指导各有关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将谈判药品审核备案和评估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内容,确保政策解释和执行标准一致。

(三)规范备案审核标准及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备案材料,不得随意增设审核要求或提高审核门槛。对因材料问题影响患者报销的,要建立内部复核机制,确保报销流程公平、规范。探索建立备案“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缺失的,可先受理备案,再通知参保群众补充相关材料,避免群众多跑路。

四、依托平台监测,强化用药与基金监管

(一)加强用药合理性监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药品说明书及医保政策要求开具谈判药品处方,杜绝超适应症、超剂量、超疗程用药。建立谈判药品使用异常监测机制,对用药量异常增长、报销金额异常偏高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点核查,严厉打击虚开处方、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防范基金浪费和违规使用风险。

(二)强化药品结算数据监测。落实国家医保局谈判药品数据监测要求,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谈判药品医保编码对照工作,规范医保药品编码使用,杜绝编码对应错误、系统对接不畅、不及时对码等问题造成的结算数据错误,省医保局将对谈判药品结算数据出现问题的统筹区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进行通报,确保医保结算顺畅、患者及时享受待遇,切实防范因对码问题导致的报销受阻、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规范“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二)结合实际推进,确保落地见效。结合本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药品供应现状、参保群众需求等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实施细则,注重工作实效,确保政策贴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三)加强监测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严格落实监测评估要求,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上报,不断优化完善政策举措,推动“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保障政策落地。省医保局将定期对各统筹区“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统筹区要加强对本地定点医药机构、零售药店的日常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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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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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月31日正式成立。根据《临夏州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州医疗保障局整合了州人社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州卫健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州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州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主要负责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为州政府直属机构,内设办公室、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管理科、基金监管科4个科室和临夏州医疗保险中心、临夏州医保局信息中心和临夏州城乡居民医保及医疗救助经办中心3个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六)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临夏市红园广场人力资源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电话:0930—6225922

  传真:0930—6227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