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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如对本指南有疑问,请与临夏州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临夏市团结路113号,邮编:731100,电话:0930-6214570)。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临夏州财政局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领导、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月度和年度全州财政收支情况及经州人代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州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四)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发行等信息。

  (五)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监管处理处罚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临夏州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本机关将通过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信息公开专栏临夏州财政局子栏目网上公开,同时结合“临夏州财政局”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向临夏州财政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联系电话:0930-6214570   0930-6212063(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团结路113号  临夏州财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11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通过填写《临夏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方式进行申请,《申请表》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临夏州财政局子栏目“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临夏州财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特别提醒: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受理时间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或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24308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下载: 临夏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税〔2024〕12号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和管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甘肃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

第四条 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缴纳入库

第五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第六条 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湿地面积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费用,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进行核定。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占用国家级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三)占用国际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420元。

(四)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照第(一)项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第八条 省林草局负责征收全省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收入列专项收入“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第九条 省林草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上的金额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额缴纳湿地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第十条 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省林草局提出退付申请,经省林草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湿地恢复费有关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湿地恢复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优先用于落实国家战略、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

第十五条 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草原、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入库时同步报送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表。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草原、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草原及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湿地恢复费绩效自评。市州林业草原、财政部门当年12月底前将经过审核的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所属地区和单位的资金安排额度。   同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湿地恢复费或者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湿地恢复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湿地恢复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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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领导班子

临夏州财政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州财政局现有内设科室(中心)24个,其中:行政科室13个,分别为: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教科文科、社保科、农业科、综合科、金融外资科、绩效管理科、监督评价科、企业管理科;参公科室(中心)4个,分别为:采购办、预算审核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基建审核中心;事业中心7个,分别为:信息中心、工资统发中心、社保中心、国资监管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PPP)中心、金融服务中心、政府债务管理中心。局属单位4个,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3个,分别为:州国资局、州会计局、州非税局,正科级事业单位1个,为:州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总社。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团结路113号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14570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