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2023
    · 2022
    · 2021
    · 2020
    · 2019
    · 2016
    · 2015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临夏州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司法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本部门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临夏州司法局信息公开专栏;

  2.“临夏司法”微信公众号;

  3.其他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司法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公众向本部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临夏州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357

  传真号码:0930-5918699

  电子邮箱:lxzsfjbgs@126.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5号林业大厦4楼,临夏州司法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政府机构”子栏目中“临夏州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政府机构”子栏目中“临夏州司法局”的“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临夏州司法局 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夏州司法局  临夏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夏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益,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临夏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临夏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临夏州司法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25年4月23日

 

临夏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我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司发〔2016〕9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省级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单列科目、独立核算、用于办案。、县()安排资金可调剂适当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级负责、上下协同、多方参与,并依法接受纪检、巡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司法局负责制订完善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财政局负责配合司法局制订完善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会同司法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中央、省级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经费

1.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补贴;

2.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和差旅费;

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仲裁费和鉴定费;

4.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

5.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接待来访人员、在法律援助便民窗口、法院、看守所等进行法律援助值班的补贴。

(二)、县()安排的法律援助经费除以上使用范围外,还可调剂适当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费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000一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400一1600元,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400一18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标准执行;民事执行、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案件,略低于民事、行政诉讼类案件标准给予每件补贴。

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中,承办两人(含两人)以上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调解、和解结案或仲裁机构合并仲裁、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在单个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补贴,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第八条  非诉讼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500元,复杂案件每件补贴10001200元,重大疑难案件每件补贴14001800元。

本办法所指复杂案件一般指案情复杂、涉及面较大、定性有重大争议,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案件。

本办法重大疑难案件指一方当事人为10人以上,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案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日补贴200元。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值班、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参加法律援助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秀案例评选等业务工作的,每人每日(次)补贴200元。

值班律师不得累计或重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须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一)刑事案件每缺少必要的阅卷、会见、庭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减发案件补贴的20%;

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每缺少必要的调查取证、约见受援人、参加庭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或者案件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减发案件补贴的20%:

(三)会见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仅有基本要素,明显过于简单的,或因个人原因案件结案后不按时限要求报送结案归档材料的,减发案件补贴的20%。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被依法终止援助的,或者因为受援人原因撤诉的,如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按下列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已约见受援人及近亲属,制作谈话笔录的,补贴500600元    

(二)已开展调查取证、诉前调解等工作的,补贴200300元。

(三)已代写法律文书、开展出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的,参与庭审、参与调解等工作的,补贴300400元。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指仅提供法律咨询、查阅资料、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不予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完成前述任何一项以上工作的,补贴应累计支付,但最多不超过该类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因案情需要,办案主要环节在受理地(受理地是指受理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外500公里以内的,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增加30%办案补贴500公里以外的,增加60%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经批准跨省办案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增加100%200%办案补贴。毗邻外省办理跨省案件500公里以内的,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增加30%办案补贴500公里以外的,增加60%办案补贴。

第十五条  对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每件支付80—400元的办案补贴(具体数额由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办案补贴由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向公证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仅代写申请书、起诉书、上诉书,未开展会见约谈受援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或参加听证、仲裁庭(法庭)审理等工作的,每件补贴5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以上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发补贴20元,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由外因致案件未完成的,可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考虑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本办法十条规定标准酌情支付补贴。因出现《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作退案处理,不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章  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办案成本支出等因素,调研、测算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量,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本办法执行,出差实行报账制,按照临夏州委办、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14〕91)执行。

第二十条  因案情需要,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群众、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仲裁费和鉴定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酌情支付。

第二十  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支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补贴金额,或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或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或案件卷宗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足额支付补贴或报销费用,建立与案件登记表相统一的办案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的台账。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实行每月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  违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弄虚作假、卷宗要件缺失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的,不发放办案补贴;已经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的,予以追缴;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县()的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5日前分别报司法局和财政局,州级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底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

第二十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绩效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临夏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并逐级报送经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局和司法局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四章    

三十  已经列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案件,不得在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中重复支付。

第三十  本办法由司法局、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临夏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我要申请
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
  • 机构设置
  • 领导班子

临夏州司法局是州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中共临夏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

州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单位负责人:马彦林

办公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5号林业大厦四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2357

传    真:0930-591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