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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临夏州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司法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本部门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临夏州司法局信息公开专栏;

  2.“临夏司法”微信公众号;

  3.其他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司法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公众向本部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临夏州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2357

  传真号码:0930-5918699

  电子邮箱:lxzsfjbgs@126.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5号林业大厦4楼,临夏州司法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政府机构”子栏目中“临夏州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下“政府机构”子栏目中“临夏州司法局”的“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要求,针对前期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执行《意见》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司法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1.行政检查的定义及类型?

答:《意见》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规定了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2.如何理解“涉企”?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二、关于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3.《意见》要求“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如何向社会公告?

答: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其行政检查主体是指该部门本身。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认并公告。

4.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什么关系?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包含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和委托书可一并公示在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页面。

三、关于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5.公布行政检查事项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公布本地区行政检查事项,各省(区、市)政府要加强统筹把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部本级的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事项。

6.如何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答:可以采用清单列举和文字说明相结合方式分类公布,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公布。法律规范对行政检查事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要逐一公布。法律规范仅作出“监督检查”等原则规定的,不做重复性工作,可在已经公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清单上备注文字说明(如“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等),直接将已经公示的清单链接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7.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答:《意见》提到的“法定依据”针对的是设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

8.如何判断“没有实际成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要求,“没有实际成效”既可以指“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也可以指虽然经常发生但实际处于空转状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行政检查事项。

9.如何清理行政检查事项?

答:行政检查事项要由制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实施。非制定主体需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建议。

四、关于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

10.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答:“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要根据《意见》,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11.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答: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如“餐饮监管一件事表单”等,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

12.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布主体是谁?

答:根据《意见》,2025年6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布本地区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但设区的市、自治州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由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本地区的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部本级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公布本领域的频次上限;实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本领域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

13.确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是否包括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答: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并未排除专项检查。

14.《意见》规定检查频次列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是指该行政执法主体同一年度针对不同企业检查的总次数,还是指同一年度针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

答:都包括。这有利于企业和社会更好地知晓行政执法主体检查频次情况,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5.《意见》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如何贯彻落实?

答:根据《意见》,分级分类检查的宗旨是推行精准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分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

五、关于严格行政检查标准

16.什么是行政检查标准?

答: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甚至社会公众都能据此明确是否违法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不需要再补充其他解释、说明等。

17.检查标准与检查依据的区别?

答:《意见》中的“检查依据”,主要是指授权开展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解决检查权力来源问题;“检查标准”主要是指检查时要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操作准则,解决怎么检查的问题。

18.如何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公布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意见》,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自行梳理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将公布的信息及时链接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在公布检查标准时,要解决检查标准过高或者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六、关于行政检查程序

19.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

答:需要。这有利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所有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20.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是否需要推行“扫码入企”?司法部是否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

答:需要。根据《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要推行“扫码入企”。目前,司法部正在开发的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融执法与监督于一体。正式上线后,可以提供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使用。

“扫码入企”可以参考地方的经验做法,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借助使用行政行为码(通过行政执法系统生成,为每个检查行为赋码,适用于从检查到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全部环节)和电子行政执法证码(通过电子行政执法证,为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赋码,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部行为),实现检查频次监督、评价反馈等功能。

21.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

答:需要。《意见》要求,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七、关于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2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划是否要报国务院批准?

答:需要。《意见》要求,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据此,无论是否实行垂直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可表现为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形式)都需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备案时,需要向司法部报送专项检查计划及其说明。地方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23.《意见》要求,专项检查计划要按照规定备案,向哪个部门备案?

答:原则上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意见》要求,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制定部门要依法公布专项检查计划,并将公布的信息及时链接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24.部署专项检查的原则?专项检查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答: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八、关于压实规范管理责任

25.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哪些主体?

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承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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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司法局是州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中共临夏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

州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单位负责人:马彦林

办公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5号林业大厦四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12357

传    真:0930-591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