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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关于积石山县大河家渊君液化气站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临州环审发〔2025〕31号

关于积石山县大河家渊君液化气站整体

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积石山县大河家渊君液化气站:

你单位报送的由甘肃奥蓝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积石山县大河家渊君液化气站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该《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临夏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积石山县大河家镇甘河滩村,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座年罐装总量约360吨的液化气站及配套附属设施,等级为六级液化石油气充装储配站,安装40m3液化石油气埋地卧式储罐2台,10m3液化石油气埋地卧式残液罐1台,总储量为90m3,新建一栋两层办公楼、一座储罐区罐池、一座消防水泵房,一座300m3消防水池。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3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的1.07%。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用地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报告表》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施工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收集后,定期委托吸污单位吸污清运至大河家污水处理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场地“6个100%”抑尘措施,确保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厂界外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夜间不生产,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昼间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不可利用的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残液导入残液罐,定期交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空压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由维修单位带走处置,厂区不储存,废钢瓶定期作为废品售卖,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环保设施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制定有效管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五、《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排污登记,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请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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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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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