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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9号)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8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0月6日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密云水库流域,是指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涉及的北京市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和河北省赤城县、沽源县、滦平县、兴隆县、丰宁满族自治县的相关乡级行政区域。前述重要支流和相关乡级行政区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立足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与全面提升密云水库流域防洪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相结合。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加大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机制等事项。
  第六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落实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
  第七条 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相适应。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按照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依法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来源调查、溯源解析以及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共同确定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的重点领域、区域和主要措施,并纳入密云水库流域有关地方规划。
  根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密云水库流域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机制;
  (二)组织开展密云水库周边村庄,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村庄生活垃圾治理,促进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运输、处理;
  (三)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通过在密云水库周边村庄,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村庄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四)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采取下列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污染物对密云水库水质的影响:
  (一)建设水源涵养林;
  (二)在水库周边建设库滨带;
  (三)在水库入库口建设生态廊道;
  (四)依托现有排水沟渠建设植草过滤带;
  (五)科学规范增殖放流;
  (六)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涉及的重大工程,依法纳入国家级、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规划。
  第十三条 在密云水库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第十四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污水;
  (三)施用化肥农药;
  (四)采砂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固体废物;
  (五)网箱养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内,除生态修复设施、水工程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造成水污染的必要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区域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根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前款规定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扩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区域与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合的部分,其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水量水质的省界监测断面、监测指标、监测标准等事项,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省界监测断面设有国家水文站点、水质监测站点的,可以直接采用其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第二十条 密云水库流域各级河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环境的日常巡查管护,及时推动整改发现的河道环境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水源保护、绿色发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指导,并在公共资源配置、绿色产业布局、就业促进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政策,明确支持和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就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协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现状、保护成本、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补偿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实施财政纵向补偿。中央财政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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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
  • 机构设置
  • 领导班子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