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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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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坚定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深化碳市场国际交流与合作| 碳市场建设解读⑮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经过4年发展碳市场已经成为我国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有力举措。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行动纲领,要求加强碳市场领域交流合作,推动技术、方法、标准、数据国际互认,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定价中的影响力。《意见》为全国碳市场擘画了未来的发展蓝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碳市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采取单边主义应对措施,努力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是全国碳市场下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国碳市场建设既衔接国际又立足国内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气候治理走到新的十字路口。一方面,通过多边治理共同应对气候危机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携手在巴库气候大会上打破多年谈判僵局,就《巴黎协定》第六条下国际碳市场机制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全球气候治理进程面临诸多新挑战,美国现任政府再次退出《巴黎协定》,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国家地缘政治等因素交织,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造成严重冲击,极大伤害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政治互信,气候变化多边进程面临更多困难,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
  中国始终坚信多边主义是全球行动的基本遵循和根本出路,坚定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多边机制。在今年4月举行的气候和公正转型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会放缓,促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会减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不会停歇。7月,中欧领导人发布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强调《公约》和《巴黎协定》是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遵循,各方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全面、善意、有效地落实《公约》和《巴黎协定》。
  碳市场是我国碳定价的主体形式。全国碳市场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履行强制减排责任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激励社会自主减排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上线启动,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与抵销机制相互衔接,二者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为补充。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在总体框架设计和方法路径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制度安排、覆盖重点行业和领域、配额分配、方法学、交易主体和对象等基本与国际衔接。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目前全球覆盖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覆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四个重点行业,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数据质量全面改善,有效压实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碳减排责任,推动行业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低碳转型,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价格信号。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由政府主导建立,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成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并申请完成登记后,可在市场出售,以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有利于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全国碳市场在节奏、力度上,按照国内“双碳”要求,先地方试点后全国推进,覆盖范围逐步拓宽,采用碳排放强度基准法分配配额,高度重视数据质量管理,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体系,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中增加了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技术要点,从源头满足全国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数据需要。
  广泛开展双多边碳市场合作,积极参与公约国际碳市场规则谈判
  一是持续开展双多边交流对话活动,不断提升全国碳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我部注重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经验分享和互学互鉴,开展形式多样的能力建设活动,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定价中的影响力。围绕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在制度设计、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与教训,我国已与欧盟、德国、挪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了多层次交流对话和务实合作,推动技术、方法、标准、数据国际互认。
  二是明确反对单边主义举措,积极推动碳市场规则国际互认。中国高度关注相关国家采取的单边保护主义措施进展,始终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各国应避免采取可能伤害他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行为,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我国已在世界贸易组织下联合印度、巴西等立场相近成员连续发起三次提案,推动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单边措施加强审议监督;与欧盟专门就碳市场领域合作签订备忘录,在与新加坡、英国、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双边合作中将碳市场作为重要内容,分享中国碳市场建设经验,推动相关规则、技术标准等互学互鉴。
  三是积极推动各国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中国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第六条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框架实施细则谈判工作,推动各方在《公约》第29届缔约方大会上就《巴黎协定》第六条下国际碳市场机制达成一致,打破多年多边谈判僵局,健全了《巴黎协定》下跨境碳交易活动实施框架和技术规范,有力维护并推动了气候多边进程。
  坚定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多边机制
  为进一步维护《公约》多边机制,降低单边措施对全球气候治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公约》第三十次缔约方大会中,应强调单边主义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发达国家由于其发展阶段,人均碳排放量普遍较低,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原因,往往更依赖高碳产品的出口。包括CBAM、欧盟电池法案、美国的《外国污染费法案》等在内的单边保护主义措施,要求其他国家承担与东道国相似或相同的碳成本,这一做法过于激进,不但会扭曲国际贸易关系,还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过度的经济负担和管理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外溢效应。此外,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备不同的历史责任。相关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应切实加强国际交流,提升政治互信,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胡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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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