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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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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强化信用监管 赋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 | 碳市场建设解读⑫
 近日,《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发布,提出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等信用监管要求,是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碳市场信用记录制度作出基本规定后,对碳市场各类主体的诚实守信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加强碳市场信用监管,有利于促进形成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更好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深刻认识碳市场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社会信用列入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社会信用正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碳市场领域开展信用监管,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统筹“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碳市场信用监管通过实施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记录、信息公开和共享、联合奖惩等多种措施,培育碳市场各类主体契约精神,形成守信、用信自觉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创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统筹“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平衡“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政策工具。碳市场信用监管是环境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信用监管以环境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为主要抓手,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少查少检,激发其自觉诚信守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勤查严检,并通过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声誉机制等激发企业自觉遵守交易规范,依法谨慎经营。信用既是“紧箍咒”又是“通行证”,有利于优化“有为政府”监管职能,又有利于激发“有效市场”自主活力,是平衡“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政策工具。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提高政策协同水平、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碳市场信用监管可更好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事前阶段,对行政审批和证明事项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能够极大简化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在事中阶段,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利于高效配置监管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事后阶段,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环境执法、绿色信贷、差别电价等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与其他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碳市场信用监管可促进政策协同和治理能力提升,为积极稳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碳市场信用监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
  环境信用监管至今已运行二十余年,重点排放单位均纳入了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并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部分地方积极探索开展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为深化碳市场信用监管奠定了坚实工作基础。
  重点排放单位环境信用监管不断完善。重点排放单位大都被纳入现有环境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以环境信用评价为主要抓手,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重庆将未按照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安徽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纳入信用评价;海南、陕西等均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企业纳入信用评价。此外,部分地方探索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推动开展碳市场技术服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碳市场技术服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与重点排放单位的环境信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更注重信用信息记录与共享、公开,以及应用措施的跨区域互信互认,促进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广东、湖北、福建、江苏、重庆、深圳等地在其碳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中均规定了碳市场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和共享。安徽、湖北、甘肃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信用监管,重在应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将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机构共享,推动实施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广州提出探索“碳账户+碳信用”体系,将碳账户数据与粤信融征信平台连通,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碳惠贷”等金融产品,根据企业碳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湖州提出创新林业碳汇培育管理和价值转化模式,完善当地“国储林+碳汇林”模式并适时推广。此外,有的地方开展碳信用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创新“林业碳汇+金融工具”、生态司法等价值转化模式。
  碳市场的信用治理有较为丰富的相关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碳市场的信用治理手段较为丰富。美国政府于2022年11月提议修订《联邦采购条例》(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要求重要供应商和主要供应商披露规定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英国政府和企业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未完成的企业可进入碳排放市场通过买卖排放配额来满足需求。2019 年,欧盟通过“银行业一揽子计划”,将ESG风险纳入对银行的监管指标。这些通过信息披露、政府气候变化协议等方式开展的治理经验在我国碳市场信用监管领域有很大创新、借鉴空间。
  积极落实《意见》健全碳市场环境信用监管机制
  下一步,积极落实《意见》信用监管要求,不断提升碳市场诚信水平,以信用赋能全国碳市场健康运行和快速发展。
  促进信用深度融入碳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全国碳市场基本形成包括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与核查,配额分配与清缴,市场交易与监管等部分的体系架构。但信用监管与碳市场体系的深度融合仍存在制度缝隙与实践盲区,还需要加强研究支撑:一是系统梳理国际碳市场相关信用监管经验;二是研究政策工具动态评估机制,针对信用修复规则、分级分类监管阈值设定等关键技术参数开展实证研究,形成标准化操作指引;三是研究信用风险预警模型等新型政策工具包,并在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先行开展政策压力测试。
  加快出台碳市场信用监管配套措施。《意见》对碳市场中各类主体的诚实信用提出多方面规定,要求自愿减排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恪守诚信原则,严格落实承诺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和减排量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要求审定核查机构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强调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通过多主体、全流程信用约束筑牢市场运行根基,上述工作内容覆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的衔接、协同,需要管理部门推动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落地落实。
  推动开展碳市场信用监管试点。我国碳市场正处于扩容升级的重要窗口期,亟需构建与市场成熟度相匹配的信用监管措施。将信用理念深度植入碳市场运行全链条,需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在制度设计、技术赋能、协同治理等领域开展前瞻性试点,形成具有示范价值的“信用+碳市场”融合范式。试点可推动实现三方面突破:一是制度创新,建立覆盖配额分配、交易履约、结算、核查的信用评价体系;二是信用增值,探索碳排放权质押与信用增值挂钩模式,提升企业碳资产流动性,深挖信用价值;三是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信用数据共享,开展跨域联动试点,探索信用互认、联合奖惩等机制,为健全碳市场环境信用监管机制探索路径模式、提供经验借鉴。

  (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田春秀、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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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