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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州府发〔2023〕23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14日州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临夏时代篇章。
第三条 州政府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科学民主,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州委领导,认真落实州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州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十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州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州长出国访问或离州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州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州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由明确的A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握重大政策机遇,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快推动乡村振兴,不断促进城乡融合,大力推进开放开发,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八条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九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良好的美丽临夏。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政府决定。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州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州政府咨询委员会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在事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州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执行落实,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四十条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政府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五十五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州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州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州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并经州长同意的,会前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州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意见、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须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凡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须由起草部门或州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表。未按有关程序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议题不予上会。
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州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负责同志及法律顾问列席每次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五十六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讨论事项,相关副州长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州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州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州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州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
第五十八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确定。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州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议题相关材料收集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州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十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十一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5日内印发;请示报告省政府和州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州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第六十三条 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州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同意,再正式向州政府报送请示。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第六十五条 拟提请州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第六十七条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州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相关副秘书长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六十八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七十条 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第七十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文和中央、省上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州长阅批。
第七十二条 州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七十三条 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州长。
第七十四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州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州长审定。
第七十五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州政府批办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州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州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州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八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九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报备。副州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州委。临时性出差等活动,即有即报州长。
第八十二条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政府书面报告,批准后报告州委。陪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第八十三条 州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十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省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州政府向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州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州政府,并按照州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八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八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工作安排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七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八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州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州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十九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和州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一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六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州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及省委、州委有关规定安排。要注重调查研究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九十八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九十九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省属在临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1日州政府印发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临州府发﹝2018﹞70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202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 务 院 工 作 规 则
(2023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三、国务院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六、国务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七、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党中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总理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程序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总理签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总理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国务院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国务院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国务院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总理审定。
二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国务院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国务院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国务院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国务院各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国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省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国务院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总理主持,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总理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党中央审议或提请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国务院部门的,应依照中央有关规定,先报国务院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三十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或总理签发。
三十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向省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省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国务院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国务院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国务院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国务院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国务院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十、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国务院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务院组成人员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总理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国务院总理、分管领导同志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国务院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政发〔202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四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个坚持”重大原则,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更好统筹经济和生态、城镇和乡村、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盘活存量、引入增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做大总量,提升综合实力、提升生态质量、提升基础支撑、提升生活品质、提升治理效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
第三条 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省委领导,认真落实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省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十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省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省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省长出国访问和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厅、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五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八条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九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二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由省长确定、按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5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省长研究确定,500万元以上报省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政府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五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省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省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次至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讨论事项,相关副省长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省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相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副秘书长受副省长委托,可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秘书长核报省长确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省长确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七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向省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九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国务院和省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省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第六十一条 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省长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第六十三条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省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六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六十八条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六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
第七十条 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省长签署。
第七十一条 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签发;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会签;省政府和其他省区市或国家部委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省长。
第七十二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省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长审定。
第七十三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七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十九条 省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按中央要求报备。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长请假、并书面报告省委;临时性出差、陪同调研等活动,即有即报省长。
第八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批准后报告省委。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第八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省政府,并按照省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八十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五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月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第八十七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省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十八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九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三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四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五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省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十七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九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政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临州府发〔2020〕3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现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州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宜,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州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州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州政府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州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州政府部门、县(市)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州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州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州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专家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州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州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办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州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州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州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决策草案提交州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州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州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州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决策草案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州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州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州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州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州政府应当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民族日报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州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州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州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州政府部门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州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州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州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十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州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州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州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7日印发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州政府令第58号)同时废止。
临州府发〔2018〕70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
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2018年10月19日州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10月31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州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州长出国访问或离州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州政府领导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州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由明确的A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
十一、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山水临夏、绿色临夏、美丽临夏。
十八、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由法制机构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州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州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州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领导出席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州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分管副州长不审核同意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分管副州长和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议题原则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州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议题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意见征求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作为申报议题依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意见、重要政策措施等议题,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分管副州长审核。
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3—4次,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州政协、州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州发改、财政、审计、法制部门负责同志及法律顾问列席每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三、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州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州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州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州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州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确定。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呈送州长或各副州长。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州政府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向州政府书面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将请假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州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州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州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各副主任要协助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五十二、州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州长。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州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五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报备。副州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州委。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六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和州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在临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9日发布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州府发﹝2016﹞1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