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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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州长
  • 鲁泽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鲁泽,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县域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统计调查,“放管服”改革,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联系单位: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州人行、州银保监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马超
    州委常委、副州长
    马超,男,东乡族,1966年5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教育,生态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校)、电大临夏分校、州特殊教育学校。联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
  • 张朝俊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朝俊,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农业农村、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工作。联系东西协作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州农科院。联系单位:州气象局。
  • 张承平
    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督察长
    张承平,男,汉族,1966年1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马超副州长分管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武警支队。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政、残疾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单位: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管理局、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张自贤
    副州长
    张自贤,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地震,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地震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单位: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李勇
    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市场监管,科技,体育,商务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州体育局,州招商局。联系单位:州融媒体中心、州工商联、州科协、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
  • 毛鸿博
    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单位:州文联、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丁肃静
    副州长
    丁肃静,女,汉族,1978年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族,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军政,数字政府建设,地方志,档案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民委、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志办、州大数据服务中心、州疾控中心、州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侨联、州档案馆、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临夏药业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办理州长交办的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罗发功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邓世文

    副秘书长

    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主持州政府政务中心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协助丁肃静副州长的工作。
  • 康玉敏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组织联络科。
  • 周世泽
    副秘书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分管州政府信息中心、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 敏忠德
    副秘书长
    协助常务副州长鲁泽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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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及下一步重点举措汇报 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及下一步重点举措汇报 

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及下一步重点举措汇报,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实现良好开局,但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稳固,要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切实增强政策有效性。要着力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打通政策落实堵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会议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发展空间十分广阔。要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动力电池系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统筹国内国际资源开发利用,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构建“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提升全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要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优化消费环境,更大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强化法治保障十分重要。要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科学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既有效满足需求,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提高对学前教育投入比重,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力度,增加学前学位供给,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国办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本文有删减)

帮助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权威回应!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4月23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Q1

  Q: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措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A:

  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措施。这个政策分为两大方面,一是稳规模,二是优结构。

  在稳规模方面,有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努力创造贸易机会。包括在国内广泛恢复线下展,提高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效率,推进国际客运航班稳妥有序恢复等。另外,我们也请驻外使领馆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我们还将发布有关国别贸易指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增加企业的贸易机会。

  二是稳定重点产品贸易。包括帮助汽车企业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保障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加快修订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三是稳定外贸企业。包括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对外贸融资的需求,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在优结构方面,主要是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贸易方式。我们提出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进行梯度转移;我们还将修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发展;我们还指导相关商会协会来适应绿色环保要求,制定一些外贸产品绿色低碳标准,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等。

  二是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我们提出了发挥好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高质量实施已经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我们还将编发重点行业应用指南。

  Q2

  Q:如何帮助企业稳订单拓市场?

  A:

  第一,办好广交会,还有其他一系列展会。

  第133届广交会线下展在进行之中,现在第二期也已经开始了。一季度商务部进行备案或者审批的各类展会达到了186个,我们要帮助企业进行供采对接。

  第二,便利商务人员往来。

  现在,我们国家对外国际航班的恢复率和疫情前相比已经达到了将近三成,我们还在努力,把这些航班充分用好。

  外交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正在推动有关国家对我们企业申办签证给予便利,我们也对外国企业到中国办理签证给予便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对APEC商务旅行卡替代签证的做法给予支持,虚拟签证卡将在5月1日允许入境。与此同时,国内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优化远端检测措施,为商务人员到中国来访问提供便利。

  第三,持续深化贸易创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商务。

  商务部准备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品牌培训、规则和标准建设、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等工作。我们还准备召开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现场会议,推广跨境电商方面的一些好做法。

  第四,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商务部将发布国别贸易指南,对重点的市场,每个国家制定一个贸易促进指南。我们还将利用好和很多国家建立的“一带一路”项下的贸易畅通工作组机制,推动解决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拓市场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增加企业的机会。

  Q3

  Q:金融如何支持外贸稳发展?

  A: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2022年,我国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了34个基点,仅4.17%,这在历史上是比较低的水平。

  第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和民营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4%,达到了24万亿人民币。

  第三,指导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减免了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相关外汇交易手续费。去年全年,企业套保比率较上一年提升了2.4个百分点,达到了24%,中小微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四,持续优化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去年全年,货物贸易中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同比增长37%,占比提高到19%,比2021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

  Q4

  Q:在推进跨境电商发展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

  A:

  第一,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依托我们国家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结合各地的产业禀赋和区位优势,推动更多地方特色产品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也就是我们在做好面向消费者的B2C业务的同时,还要大力支持我们的传统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销售渠道,培育品牌,壮大贸易规模,特别是壮大面向企业的B2B贸易规模和服务能力。

  第二,建好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最近几年,各个综试区都在积极推进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目前,这些平台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已经超过6万家,大约是全国跨境电商企业的60%左右。

  第三,完善考核评估,促优扶强。我们将继续结合跨境电商发展新特点,优化调整评估指标,通过评估,引导综试区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水平,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第四,引导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了解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情况,提前做好功课。

  Q5

  Q: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动加工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A:

  第一,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做好加工贸易承接地培育,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对接机制。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在已有的基础上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推动加工贸易转移和转型升级。

  第二,促进保税维修等新的加工贸易业态发展。

  第三,为了支持加工贸易,要继续发挥好加工贸易大省的主力军作用。

  我们会继续发挥好加工贸易大省的作用,鼓励支持地方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特别是在用能、用工、信贷支持这些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第四,针对加工贸易目前遇到的实际困难,商务部将适时研究出台具体政策。

  Q6

  Q: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发挥进口对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积极作用?

  A:

  第一,要扩大进口市场。

  今年,我们对1020项商品实行了进口暂定税率,所谓的进口暂定税率就是比我们向WTO承诺的税率要低,现在中国进口平均关税水平在7%左右,世贸组织统计的发展中国家进口平均关税水平在10%左右,所以我国的进口关税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这表明我们愿意扩大我国进口市场的准入。我们已经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意味着我们大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要降为零,这也有利于扩大进口。我们还发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积极作用,保障大宗产品进口稳定,增加我们国内所需要的能源资源产品、农产品、消费品等的进口。

  更重要的是,我们支持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进口,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二,发挥进口展会平台作用。

  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政策,对今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在额度内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有助于他们把展品带到中国来展览、销售。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13个展会享受这项政策,利于扩大进口。

  第三,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国家已经设立了43个进口示范区,去年就设了29个。对于这些进口示范区,各地都开展了一些政策创新,比如说扩大消费品进口,打造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促进了进口产品和国内消费与国内下游企业的相互融合。

  第四,全面提升进口便利化水平。

  商务部将和海关一起,推动拓展“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进贸易便利化走深走实,推动各进口口岸互学互鉴,进一步提高进口货物流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使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更加可靠、更加高效。



商务部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最佳实践案例

  近日,商务部印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最佳实践案例》,系统反映试点示范省市在相关工作领域的好经验好做法,向全国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化等8个综合类案例,为各地统筹推进服务业的开放创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借鉴。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试点示范工作。截至目前,试点示范已持续7年,形成了“1(北京示范区)+10(天津、上海、南京、广州等10家试点省市)”的布局。

  为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自2018年开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先后向全国推广7批35项试点经验和案例,涉及产业开放、新兴业态培育、体制机制改革、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领域。其中,最佳实践案例有4批26项,重点反映具体地区的单项创新成果。随着试点示范的深入开展,各地创新成果日益丰富,商务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优化案例的推广形式,加强创新成果的系统集成。此次印发的8个最佳实践案例按照“一业一例”的思路,以产业链构成和行业发展趋势为主线,对试点示范省市的60余项创新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集成提炼,有助于为相关行业的开放发展提供系统性、综合性解决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部署,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现就依托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832平台”)深入推进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申请条件

  (一)供应商申请入驻条件。申请入驻“832平台”的供应商,应当是注册在832个脱贫县域内生产农副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和明确的联农带农机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强镇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经营主体优先入驻平台。注册在832个脱贫县域内的贸易企业可以受供应商委托,在“832平台”代理销售农副产品。

  (二)产品申请条件。供应商在“832平台”所售农副产品应出产自脱贫县,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地区脱贫群众增收带动作用明显。优先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取得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品、脱贫县特色产业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相关产品。

  二、供应商审核推荐流程

  脱贫县建立“主体自愿申请、县级部门推荐、平台审核”的“832平台”供应商审核推荐机制。

  (一)供应商申请。供应商通过“832平台”供应商审核推荐管理系统(gy.fupin832.co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入驻申请,按要求填写市场主体信息、产品信息。

  贸易企业受供应商委托在“832平台”代理销售农副产品的,应按要求提交企业信息、所代理供应商出具的销售授权委托书。贸易企业从脱贫县农户收购农副产品在“832平台”销售的,可不提供销售授权委托书,但应对所售农副产品来源作出书面说明。贸易企业可受供应商委托在“832平台”管理系统代为提交入驻申请。供应商和贸易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联农带农帮扶成效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推荐。脱贫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建立“832平台”供应商审核推荐机制。依据部门职责和行业管理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对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产品供应能力和质量安全进行把关,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重点对供应商联农带农和帮助脱贫群众增收情况进行把关。供应商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工作。

  (三)平台审核。“832平台”按照网络销售平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县级部门推荐供应商相关信息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供应商,“832平台”为其开通销售权限。

  三、供应商管理与服务

  (一)加强供应商动态管理。脱贫县县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加强供应商和产品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供应商在“832平台”所售产品质量、售价、产地真实性、销量等方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供应商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二)加强价格、质量监测和用户评价管理。“832平台”依法制定并公开平台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建立完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和用户评价机制,对存在价格虚高、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的供应商采取约谈、下架产品等措施,并向有关县级部门报告。

  (三)提升平台服务能力。“832平台”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要求,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编制用户操作手册,免费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展示、网上交易、物流跟踪等服务。丰富农副产品展示维度,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脱贫县特色产业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相关产品优先展示。围绕供应商需求,拓展运营培训、包装设计、仓储物流、品牌推广等市场化增值服务,推动脱贫地区产业升级发展。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对“832平台”的监督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供销合作社及时将政策要求传达到有关县级部门,强化“832平台”运营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跟踪评估,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反馈的意见通告“832平台”,推动整改和改进。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供销合作社建立沟通机制,加强会商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832平台”定期向省级以上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报告供应商入驻、产品销售、平台运营情况,为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提供工作支撑。

  (三)强化宣传引导。总结宣传各地推进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成效,加大产销对接力度,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积极性。鼓励承担帮扶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单位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消费帮扶工作成效评价。

       附件:市场主体申请入驻“832平台”需填报的信息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2年9月29日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