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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5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肖渭明,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孟玮,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介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谢应君(栾海军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谢应君: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肖渭明先生,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孟玮女士,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先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先生,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肖渭明先生介绍情况。
2024-02-05 10:00:54
肖渭明(徐想 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 肖渭明: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新年好!很高兴今天上午与司法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我们委里法规司的同事一起出席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的汇报,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李强总理明确要求,要更加注重回应经营主体突出关切。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相关情况。
过去一年,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转变职能、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出台了一批切实可行、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经济总体回升向好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紧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出台反垄断配套规章和重点领域执法指南,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等机制,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扩大民间投资空间。大力推广“信易贷”,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融资、税负等经营成本。
二是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部、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现有行政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切实减少法规“打架”的现象,持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大力整治涉企违规收费,推动各地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强化全链条监管,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推进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立足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围绕服务保障外资外贸,推动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等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出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扩大“直装直提”、“离港确认”、“组合港”、“一港通”等措施的覆盖范围,有效促进了通关便利化。
四是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住建、税务等部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深化项目环评改革,加快项目落地。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批次109条具体举措。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已实现全国用电报装“三零”、“三省”服务全覆盖,累计为电力用户节省办电投资超过2000亿元。“三零”就是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是省力、省时和省钱。这些都是近年来企业特别有获得感的政务服务内容。
当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下一步,我委将和相关部门一起,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紧扣经营主体关心关切,整体优化、多措并举、一体推进,切实增强政策和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厚植经营主体成长沃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持续注入强大动力。
我就通报这些。下面,我愿意和我们的几位同事一起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谢谢!
2024-02-05 10:12:59
谢应君:
谢谢肖渭明先生。现在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24-02-05 10:13:17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们知道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请问相关部门对此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如何进一步推动这些工作落实?谢谢。
2024-02-05 10:16:49
肖渭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您的提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其主要的目标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落地。
从立的方面看,市场的基础制度更加统一衔接,全面开展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印发实施。市场设施更加高效联通,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近九成已建设预留充电停车位,全国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线了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市场监管更加公平统一,印发实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构建跨区域线上案件协查、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
从破的方面讲,建立了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开展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问题线索核实整改工作,组织各地清理妨碍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推动开展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专项整治,切实为经营主体解决了实际困难。
总的来看,上述各项举措得到全面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社会共识明显增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工作效果正在逐步显现,对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积极稳妥推进财税、统计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包括研究完善地方税税制、完善事权、支出责任等。另一方面,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持续通报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新成效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谢谢。
2024-02-05 10:17:02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一体推进强市场促公平、强服务增便利、强法治稳预期、强开放提质量、强改革抓创新等工作。我们想了解,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点部署哪些工作?谢谢。
2024-02-05 10:20:41
孟玮(徐想 摄)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 孟玮: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刚刚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最新部署和安排,我们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重点聚焦经营主体突出关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企业痛点难点卡点问题,着力做到“五个更好”。
一是着力破除各类不合理限制,更好维护公平竞争。针对仍然存在的各类“旋转门”、“玻璃门”,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推动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
二是着力完善顶层设计,更好保护合法权益。针对法治化保障不够有力的短板弱项,今年我们将重点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出台政策性文件,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同步发力,解决一批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三是着力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更好扩大制度型开放。针对外资企业关注的市场准入、产业合作等议题,我们将推动出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持续提升我国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吸引力。
四是着力推动政务服务优化,更好推进利企便民。针对涉企审批等行政效能优化问题,我们将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动行政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投资项目数据共享和应用,进一步拓展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深度和广度。
五是着力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更好实现整体提升。针对区域间营商环境建设不均衡问题,我们将实施营商环境改进提升行动,形成一批营商环境改革范例。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全方位展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进展和成效,讲好中国营商环境故事。谢谢!
2024-02-05 10:21:32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促进外资企业在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能否请商务部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落实情况?谢谢。
2024-02-05 10:26:34
朱冰(徐想 摄)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 朱冰:
感谢您的提问,谢谢您对稳外资政策落实情况的关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稳外资工作,始终注重以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来吸引外资。去年8月,商务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29个部门,广泛听取跨国公司、外资企业,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等外国商协会,以及部分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聚焦外资企业关注的营商环境问题,按照“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的原则,集中回应了外资企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关切和诉求,针对性地提出了一批政策举措,在此基础上,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就是大家常说的“外资24条”。
政策发布到现在有半年的时间,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职责分工正在抓紧推动各项政策举措的落实。前不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资24条”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阶段性的梳理评估,并且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和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外资企业的评价。总体来看,超过六成的政策举措已经落实,或者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绝大部分外资企业整体评价良好。
具体来看,“外资24条”共59项举措中,已经完成的是10项,比如:中央网信办印发了文件,明确将“切实维护企业网络合法权益”作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的重点任务,开设了线上举报专区,公布了12377的举报电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将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政策和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到了2027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有28项,包括已经起草政策文件正在推动出台的过程中、按照政策举措要求已经开展相关工作或者进行了工作部署等。比如:中央网信办制定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正在研究完善、准备推动出台。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政府采购产品“中国境内生产”标准等。还有正在持续推进的有21项,包括一些长期持续性工作,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并支持有关地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站,做好专利优先审查受理、知识产权维护、综合咨询等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推动各项举措加快落地见效,及时通报外资企业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标准制定、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外资24条”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如果外资企业在享受相关政策时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都可以向我们反映,帮助我们更好地推动“外资24条”落地见效。谢谢。
2024-02-05 10:26:45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日报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请问,司法部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谢谢。
2024-02-05 10:30:24
郭启文(徐想 摄)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 郭启文: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法治工作的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司法部积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一是推动修订完成《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今年1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规定,此次修订立足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适时调整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进一步降低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投资并购,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提升我国反垄断审查效能。
二是加快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部署,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相关要求等,重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加快推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网络消费侵权、预付式消费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等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职能作用,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同时也为经营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是加快推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经营主体反映较为突出的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则,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是组织起草《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为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促进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司法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该规定,旨在畅通国际邮轮物资供应渠道,明确通关便利化相关措施,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围绕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谢谢!
2024-02-05 10:30:43
第一财经记者提问(刘健 摄)
第一财经记者: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一直着力推进企业登记注册的便利化、规范化,在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方面,请问目前主要做了哪些重点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谢谢。
2024-02-05 10:32:34
任端平(徐想 摄)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 任端平:
谢谢您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李强总理指出,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便利化、规范化。
一是加快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规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重要基础性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坚持立法先行,积极推动《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修订出台,持续构建公开、透明、高效、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是持续完善便利化规范化市场准入退出措施。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市场监管总局坚持经营主体需求导向,持续强化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建立覆盖全量经营主体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各类经营主体已累计使用电子营业执照3亿多次,制修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修订发布2023年版《企业注销指引》。
三是着力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制定出台《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积极营造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随着一系列稳经济、促发展措施落地见效,我国经营主体发展保持了回升向好的态势,截至2023年底,共有经营主体1.84亿户,新设经营主体3272.7万户,同比增长12.6%。新设企业1002.9万户,同比增长15.6%。经营主体投资创业活力持续增强。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不断提高制度政策含金量、精准性、知晓度。
一是持续优化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公司法》配套实施办法、强化实缴出资信息公示,平稳有序推进新修订制度落实落地,稳定社会预期。
二是持续优化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服务。聚焦实践问题,研究制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管理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营造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是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以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证照联动等为重点,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谢谢。
2024-02-05 10:32:46
香港中评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香港中评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2023年商务部举办了多场外资企业圆桌会议,能否介绍一下会议的详细情况,以及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考虑?谢谢。
2024-02-05 10:39:07
朱冰:
感谢您的提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听取外资企业的意见诉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商务部于2023年7月依托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升级建立了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这一制度建立以来,得到了外资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创造了更多的交流机会,稳定了外资对华的投资信心。去年,商务部召开了15场圆桌会,400多家外资企业、外国商协会参加了我们的会议。各地也召开了140多场圆桌会,2200多家外资企业、外国商协会参加,这些企业既包括世界500强、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包括很多中小外资企业和孵化平台企业,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去年9月,商务部上线了“外资企业问题诉求收集办理系统”,全力打造线上圆桌会议,为更多的中小外资企业提供反映问题的便利渠道,广受企业欢迎。
二是鼓励外资企业畅所欲言,充分听取企业的困难问题。圆桌会议不设条条框框,鼓励外资企业讲实情、说真话,多提难点问题,多说具体案例。通过与企业的深入交流沟通,我们收集到了不少外资企业的核心诉求和共性问题,为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利企措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推动形成了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更优的投资环境。通过圆桌会议,我们紧抓快办了一批外资企业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问题在会上就得到了解决,对于会上一时难以解决的突出难点和共性问题,我们建立了工作台账,充分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研究,改进完善了一批外资企业高度关注的政策规定,推动一批外资企业高度重视的开放领域,解释说明了一批外资企业怀有疑虑的敏感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024年,商务部将继续发挥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作用,每月召开一场外资企业圆桌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我们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外资企业核心诉求和共性突出问题,精心设置会议主题;依托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持续推动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着力提升会议实效。我们将用好圆桌会搭建的交流平台,在一些开放举措、政策制订上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了解国际经验做法,帮助我们更好地推进稳外资工作。我们还将持续听取外资企业对于圆桌会的主题、形式、范围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会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外资企业提供更优的服务,进一步增强政企互信、凝聚共识。
欢迎广大外资企业积极参加我们的圆桌会,也欢迎媒体朋友关注我们的圆桌会。谢谢!
2024-02-05 10:40:05
新京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京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这次国常会对修改和完善涉及罚款事项的行政法规也作出了强调,乱罚款、乱收费一直是企业和群众呼声比较多的问题,所以想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有何安排和部署?下一步会采取哪些举措?谢谢。
2024-02-05 10:40:57
任端平:
谢谢您的提问,市场秩序是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涉企收费问题关系企业核心利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是为经营主体减负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收费治理,依法整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深入推进收费治理。2023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涉企收费单位7.9万家,罚没4.3亿元,退还企业21.6亿元。共检查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1.2万家,为企业退还费用6.2亿元。检查金融领域收费单位5500余家,为企业退还费用8.4亿元。
二是提升监管执法效能。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115.73万件,同比增长6.5%,罚没金额86.69亿元,同比减少19.7%。办案数量和罚没金额呈现一增一减,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成效显现。
三是完善规则指引。研究起草涉企违法违规收费处理规则,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动态调整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等制度规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增强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释放高质量发展动能。
一是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总局将把治理涉企乱收费问题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解决乱收费工作的重点,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预期成果清单,在为企业降本减负上抓出更大成效。
二是落实好结构性降费减负政策,重点对科技创新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检查,推动降低科技创新企业专利保护、成果转化成本。同时,推动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三是不断建立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过罚相当的制度标准,动态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修订完善重大案件管理暂行规定,推动出台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研究制定“服务型执法”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出台“首违不罚、减罚”清单等制度规范。谢谢。
2024-02-05 10:41:17
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上海证券报记者: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投资工作会议提到了要让民间投资有得投、投得好、进得来等目标。请问,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方面有何考虑?下一步,将如何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谢谢。
2024-02-05 10:49:28
孟玮: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注。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较高,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高度关注民间投资工作,去年7月我们专门印发了一个通知,提出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17条针对性举措。今年,我们将重点做到“四个一”,也就是用好一个新平台、建好一个项目库、实施一个新机制、畅通一个好渠道,力争通过这“四个一”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是用好一个新平台,持续做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去年9月,我委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截至今年1月末,已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1591个,总投资规模19808亿元。我们将持续做好这项工作,畅通项目信息获取渠道,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到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来。
二是建好一个项目库,加大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从各地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中,常态化筛选一批符合政策要求、投资规模大、示范性强的项目,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同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介项目,加大融资支持;把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推动各地协调联动,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三是实施一个新机制,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我们将抓紧出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等配套文件,搭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做好统筹指导,切实拓宽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空间,最大程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四是畅通一个好渠道,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积极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截至今年1月末,已向证监会推荐民间投资项目6个,已受理民间投资项目8个,正在前期辅导的民间投资项目4个,涉及清洁能源、消费基础设施、数据中心、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领域。我委将继续支持更多领域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总之,我们将通过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增强企业投资意愿,激发社会投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谢谢。
2024-02-05 10:50:02
谢应君:
最后一个问题。
2024-02-05 10:50:19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采取歧视性措施,实施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请介绍一下市场监管总局在防范和查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谢谢。
2024-02-05 10:50:48
任端平:
谢谢您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李强总理指出,要加大力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切实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壁垒,着力纠治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限制企业迁移、设置进入壁垒、谋求自我小循环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一是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修订出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5部规章,发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等文件。
二是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大力纠治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行为,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修订或者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1.76万件。
三是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纠治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一是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快出台。强化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落实,确保应审尽审。深入开展市场分割、地方保护问题专项整治,健全惩戒和约束手段。
二是纵深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医药、教育、公用事业等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垄断违法案件。
三是细化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加快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研究制定《药品领域反垄断指南》《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等反垄断指南指引。加快制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规范》。谢谢。
2024-02-05 10:51:02
谢应君:
感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再见。
新华社福州1月2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2日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从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等6个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切实疏堵点、提信心、破壁垒、解难题、抓落实,努力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2日在福建晋江召开。郑栅洁在会上介绍,要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完善多层次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努力倾听民企真实声音;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综合分析,不断健全民营经济形势监测指标体系;完善面向民企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项目推介,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大力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优秀案例,加强互学互鉴;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2023年,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系列政策陆续出台。郑栅洁介绍,随着一系列政策举措落地实施,民营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基本态势。2023年1至11月,民营企业进出口同比增长6.1%,比进出口总额增速快6.1个百分点。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2023年1至11月民间投资同比增长9.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郑栅洁表示,要下大力气筑牢法治保障、优化发展环境、解决突出问题、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水平。
此次大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了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展示了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并新推介200个向民间资本重点推介的项目。6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发布《敢为天下先 爱拼才会赢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倡议,全国各地民营企业及商会、行业协会积极响应。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围绕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等3个方面提出9条举措。
前不久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本次通知出台,是为了贯彻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通知强调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李兆前表示,推动政府诚信履约充分体现了“刀刃向内”解决问题的决心。
此次通知对违约失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在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方面,通知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要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要立即推动整改。
为了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通知提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惩戒方面,通知特别提出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6日对外发布通知,在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等方面,再推出和优化28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最新推出的第五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紧跟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进一步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明确多项内容,如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等。
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方面,通知提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等。
在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方面,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等。
在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方面,通知提出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等。
在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方面,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