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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就业公共服务是国家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以促进人岗匹配高效为目标,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均等普惠、功能完备、帮扶精准、基础巩固、数字赋能的服务体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用人主体广惠及、就业创业全贯通。
二、健全均等普惠的就业公共服务机制
(一)明确属地服务责任。强化常住地就业公共服务责任,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强化用工地就业公共服务责任,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零工市场要为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创业实体就地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
(二)统一服务事项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清单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事项,制定省级统一的服务清单,鼓励市县增加特色、创新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和业务规程。贯彻国家就业公共服务标准,支持制定与国家标准有效衔接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标识标语等视觉识别系统,落实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引。
(三)促进区域服务协同。围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推进区域政策贯通和服务融通。依托劳务协作机制,深入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标准趋同。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城市作用,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经验做法,带动区域服务水平提升。
三、完善功能完备的就业公共服务内容
(四)全面发布就业信息。探索结合市场机构数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机制,扩大招聘岗位、见习岗位市场覆盖率,创新开展人力资源需求引导预测。强化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动态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等。加强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定期发布分职业、分岗位等级工资价位信息和技能人才工资价位信息。
(五)精准开展职业介绍。加强岗位推荐和用人推荐,广泛组织分行业、分岗位、分群体等“小而专”现场招聘会,开展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网络招聘活动。强化对企业岗位设置、招聘要求、用工行为和薪酬管理指导建议,完善对劳动者择业观念引导、职业生涯规划、求职技巧指导等指导功能。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和服务工作。
(六)持续优化创业服务。强化劳动者创业意识培育、创业能力培养,帮助其积累创业经验、增长创业才干。加强专业化创业服务功能建设,向创业者提供业务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服务。健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激励措施,推进培训、孵化、服务协同。办好创业大赛,组织创业资源对接活动,搭建全要素展示交流平台。
(七)高效落实就业政策。依托服务大厅、基层网点等各类服务载体,综合运用官网官微、12333电话等各类媒体平台,运用问答、图解、视频、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就业创业、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和解读。创新政策落实机制,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模式,推动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八)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加大就业登记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进行就业登记,推进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联办,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健全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制度,畅通线上线下服务入口,强化登记、联系、服务、退出等全链条服务管理,推进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协同联办。
(九)扎实做好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时纳入援助范围,实施精准帮扶。结合银发经济发展,创造适合老年人就业的岗位,加强求职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高失业或规模裁员风险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项就业服务。
四、推行帮扶精准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
(十)完善发现识别机制。畅通求职登记、招聘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通道,支持开展失业登记、就业援助信息与低收入人口信息共享比对。完善定期走访摸排机制,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途径,主动发现服务对象。做好与教育等部门实名信息移交,及时获取高校毕业生未就业信息。强化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信息对接,摸清被裁减企业员工信息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
(十一)实施求职就业画像。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其就业失业相关信息,做到基本情况清、求职意愿清、技能状况清、服务需求清。探索建构求职就业分级分类模型,根据劳动者基本情况、技能状况和需求信息,综合采取面对面倾听交流、运用职业素质测评工具等方式,精准判定其就业困难类型和程度,实施个性化求职就业画像。
(十二)开展分层分类服务。大力推行“就业服务包”,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情形,实施分层分类就业服务。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个性化要求,侧重提供就业观念引导、求职能力实训、培训见习等专业服务。针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难”的现实,侧重提供政策落实、岗位推荐等兜底服务。围绕农村劳动力和灵活就业人员人岗快速对接需求,侧重提供劳务输出、零工岗位等“即时快招”服务。
(十三)强化后续跟踪回访。强化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全流程、全链条服务管理,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加密对失业青年、长期登记失业人员跟踪服务频次,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调整就业服务策略。对经帮扶实现就业创业的,要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职场适应指导建议,做好创业跟踪指导。对就业转失业劳动者,要深入分析原因,再次提供有效帮扶。
五、打造基础巩固的就业公共服务格局
(十四)提升市县综合服务能力。县级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功能分区,合理配备专业队伍,提供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建立市县联系基层服务网点机制,通过驻点帮扶、定期联系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等,深入城乡基层宣讲政策、提供服务。
(十五)健全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推进服务端口前移。因地制宜打造就业服务网点,巩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嵌入式社区就业服务设施、互助性就业服务站点,统筹资源建设“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
(十六)强化一线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等专业人员,支持建立职业指导工作室。定期开展就业公共服务专项业务竞赛等业务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打造一批区域性就业公共服务人员训练基地。支持就业公共服务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或参加职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七)扩大社会力量服务供给。健全完善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专业化就业服务力量。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健全就业公共服务志愿体系,招募就业服务领域热心人士,组建志愿团队开展精细化就业服务。
六、强化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方式
(十八)加强就业信息资源库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集中管理、部省协同联动、数据实时更新的工作新模式,常态化提升数据质量,做实就业失业登记等核心业务数据,并上传全国就业信息资源库。构建以就业为重点,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业务协同联动,与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十九)打造智能化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全省统一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与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人工智能+就业”应用,开拓智能招聘、政策评估等应用场景,以登记失业人员为重点构建重点群体精细化服务机制,打造数智就业服务模式。依托省级公共招聘平台,开发求职招聘信息智能分析功能,支持人岗精准、高效对接。
(二十)强化就业大数据分析利用。完善就业信息资源库功能,多维度分析、全方位展示业务经办和服务管理情况。推进就业数据“回流”地方,将重点群体信息实时推送至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可推送至村(社区),支持“大数据+铁脚板”模式应用。以需求场景应用为牵引,融合公共和市场数据,强化重点群体精准化帮扶、就业形势智能化研判。
各地要深刻认识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因地制宜抓好落实。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就业公共服务研究平台,建设就业公共服务专家智库,开展前瞻性研究。可结合本地就业形势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在就业领域应用。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技术防护,避免“小散碎”信息平台建设,保障就业数据、个人信息安全。运用各类宣传媒介,积极宣传服务成效和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公共服务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2025年4月22日
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商流通函〔202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充分发挥数智供应链在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韧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国家数据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电话:
商务部:010-85093788
国家发展改革委:010-68502541
教育部:010-66097937
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8016
交通运输部:010-65293088
农业农村部:010-59191507
税务总局:010-63418301
国家数据局:010-89062340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税务总局 国家数据局
2025年3月24日
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有关部署,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充分发挥数智供应链在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韧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挥供应链领军企业作用,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一链一策”推进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增强需求预测、智能决策、风险感知、自我修复等能力,提升供应链运行效率和韧性,为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优化消费供给水平提供支撑。到2030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数智供应链建设和发展模式,在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基本建立深度嵌入、智慧高效、自主可控的数智供应链体系,培育100家左右全国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领域
(一)提升农业供应链组织水平。发展智慧农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促进农业各领域各环节数智化转型,夯实农业数智供应链发展基础。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通农产品供应链“最先一公里”。鼓励流通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支持发展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商,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促进农产品产加销储运各环节紧密衔接。建设数智化农产品市场,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智能化水平,支持发展“前置仓+即时配送”模式,建强农业数智供应链网络、节点和末梢。(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制造业供应链智能发展。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推动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领域深度赋能应用,协同打造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加速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专项行动。支持制造业企业借助现代数智技术,建设集物资采购、需求预测、自动排产、库存动态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数智化管理平台,整合供应链运营全生命周期信息,实现生产制造标准化、柔性化和智能化。加强产品主数据生态建设,推进制造业供应链上下游关键产品一致性描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批发业供应链集成能力。支持大宗商品、农产品、消费品等领域批发企业建设数智化平台,引导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电子统一结算,促进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充分整合,构建集成开放的供应链服务体系,为上下游客户和产业集群提供原料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营销、供应链金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服务。加强商品市场数智化改造,完善商品集散、分拨、储运等功能,鼓励重点商品市场“走出去”,发展跨境电商和海外仓储物流设施,拓展供应链服务网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零售业供应链供给水平。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发挥优势作用,加强供应链协同,推广集采集配、统仓统配、供应商直配、自动补货等模式,促进供需适配。支持零售企业采用数智技术整合全渠道信息,加快消费端信息向品牌商、制造商的反馈速度,引导开展“个性定制+柔性生产”,优化商品供给水平。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建设智慧商店,打造消费新场景,改善消费体验。(商务部负责)
(五)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以数智化协同创新为支撑,推动物流与产业、贸易、消费融合发展,加快机器视觉、智能传感、射频识别等技术应用,推广智能立体仓库、自动导引车、无人配送车等设施设备,实现人、车、货智能调度。支持贸港航一体化发展,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互联共享。鼓励规范性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实现运力资源和物流需求精准匹配,降低空驶、空置、空载率。加快数字托盘、周转箱(筐)在重点领域和环节推广应用,鼓励供应链全链条不倒托、不倒箱(筐)。(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主要任务
(六)培育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鼓励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加快数智技术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整合数据资源,通过制定供应链战略、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建设数智供应链实验室、数智共享平台,加速数据流转和信息交互,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赋能、市场开拓、融资授信等支持,打造紧密耦合、高效协同的供应链集群。(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数智化转型。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基于数智技术,面向农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智能生产、智慧物流、跨境电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拓展组织变革、流程优化、管理决策等数智化服务,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与现代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数智供应链对外开放合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合作,支持数智供应链与跨境电商、海外仓储物流协同发展,推动联设施、联数字、联标准。鼓励商品市场、电商平台、供应链服务企业等主体拓展数智供应链业务,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国际物流、跨境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数智供应链控制塔。支持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打造供应链智能管理和决策系统,对供应链活动实现实时洞察、运行分析和智能响应,为辅助决策、风险预警、前摄性调整等提供支撑,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围绕供应链控制塔建设,统筹推动组织、人员、系统等适配性改造,更好发挥控制塔全局调度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数智供应链底层技术。支持供应链相关主体协同创新,深度掌握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云计算、区块链、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快补齐底层技术短板。完善数智基础设施布局,探索推进数智技术商业化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构建契合市场需求、促进数据流动、发挥数据价值的数智供应链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技术服务标准体系。鼓励供应链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推动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数据管理、产品主数据、电子单证、成熟度模型、服务流程等一批契合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数智供应链贯标试点。研究建立供应链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探索推进供应链数据交易。加强供应链数据开放共享、开发利用。鼓励供应链领军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探索数据确权机制,制定数据资产认定、质量评价、流通交易等系列标准,合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不断强化企业数据资产属性,提升企业数智化建设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供应链数据流动安全。依法开展数智供应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与安全保护,优先选择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健全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制度。加强数智供应链数据安全评估,通过加密技术、零信任、关键数据备份等措施,保障供应链数据安全。推动数字信息可溯源、多来源信息可互验、多维度信息可校核,避免信息泄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供应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供应链领军企业等合作,建立数智供应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动重要产业链供应链数智化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供应链信用数据库,提供公共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服务,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规范发展基于真实贸易的供应链金融。引导领军企业建设数智供应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数据分散、重复投入问题。(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数智供应链人才培育。支持和引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大数智供应链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推进相关特色学院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同育人,增强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数智供应链人才供给。鼓励建立首席供应链官、首席数据官制度。加强对数智供应链相关从业人员工程能力的实践培养,支持建好用好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数字技术领域),订单式培养“高精尖缺”工程技术人才。开展数智供应链水平专业认证。(教育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传统批发零售、农产品流通、冷链物流等主体转型升级,发展数智供应链,优化商品和服务供给,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省为单位培育一批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立足主要产业链供应链集群图谱,重点在推动供应链数智化转型、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数智赋能、服务现代产业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高消费供给水平等方面探索工作路径和典型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依托优势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打造全国供应链中心城市,在推动供应链数智化转型、技术攻关和商业化应用、优化配置国内国外资源、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推进全国数智供应链建设进程。(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资函〔2025〕132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2025年5月21日
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积极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勇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进一步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国际合作,推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开创国家级经开区工作新局面。
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提升创新策源能力。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布局重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组成创新联合体,加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协调联动,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转化。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概念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检中心、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创新和服务平台。允许国家级经开区直接申报省级科创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设立离岸创新基地,探索海外研发、境内转化等路径。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强化区内外知识产权合作对接,加大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力度,积极探索专利池等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新模式。
(二)夯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鼓励国家级经开区通过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加强未来产业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超前布局未来产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服务型制造,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价值链高端延伸。
(三)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和智能制造工程,建设一批高标准数字园区、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和智能工厂。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培育具备行业引领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系统化、图谱化、标准化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数据产业。按照国家总体布局要求,因地制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算力基础设施、第5代移动通信(5G)等网络的建设。积极支持西部枢纽节点起步区内的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东数西算”工程重点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打造安全稳固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招引和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关键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做强“链主”企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鼓励国家级经开区间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
(五)有序推动产业承接合作和梯度转移。支持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共建产业园区,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沿边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毗邻国家加强跨境产业合作。
三、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尽快落地建设。鼓励包括外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金投向国家级经开区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孵化中小企业。指导国家级经开区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助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优先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加“投资中国”品牌活动。依托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加强国家级经开区与全球知名投资商、金融资本对接。用好用足现行有关便利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组团赴境外招商引资,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境外驻点招商。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肯招商、会招商、善招商”的全链条专业化招商队伍,构建招商引资新模式。国家级经开区应依法依规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推动外贸多元创新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拓展数字服务出口,打造数字贸易高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全球集散分拨中心、国际物流枢纽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布局海外流通设施。
(九)加强开放平台功能。加大国家级经开区制度型开放力度,赋予更多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功能。加强国家级经开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的协同发展,推动外向型经济提质升级。有序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探索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产业对接,深化“两国双园”等合作模式探索。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在多双边倡议、协议框架下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对外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国际组织在园区建设、投资促进等方面的合作。
四、深化管理制度改革
(十)优化体制机制。推动各地区适时制定修订开发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因地制宜实行符合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和优化国家级经开区对行政区划建制的托管、代管关系。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水平。
(十一)提高管理效能。优化国家级经开区运营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市场化运作水平,推动园区行政管理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相对分离。省市级涉及经济管理的审批权限应放能放尽放,依法授权或委托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行使,并通过制定权责清单予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重要岗位、领域及开发建设、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二)打造营商环境高地。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做好“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一站式平台服务,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卡点问题。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探索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及属地政府部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推广智慧监管,优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三)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单列国家级经开区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主导产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明确“工业上楼”的产业类型,规范引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和研发设计用地合理转换,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探索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产业用地(M0)。地方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全程监管并主动接受部门指导,严防以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名义“打擦边球”开发住宅、商办用房等房地产项目。国家级经开区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实行“标准地”供应。
(十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完善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推动企业使用绿证参与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管理。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创建碳达峰试点园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供给,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积极创建绿色工业园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
(十五)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面向全球招引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住房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外籍人才集中的国家级经开区规划布局学校、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通过产教融合试点、“双元制”教育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培养产业技能人才。
(十六)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允许各地区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园区及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创新的实际贡献,精准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制定支持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高质量建设国家级经开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本工作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金发〔2025〕21号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5月19日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取得了量增、面扩、价降的积极成效。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拿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解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制定以下措施。
一、增加小微企业融资供给
(一)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各省、市、区县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全面摸排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荐给银行,实现银行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在融资对接基础上,注重协调解决小微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激发小微企业经营活力。鼓励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强化小微企业贷款监管引领。落实落细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统筹做好信贷投放、结构优化和风险防范。指导大型商业银行持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压舱石作用,引导中小银行专注主业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优势,积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提升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对于合规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依法合规的小微企业,加大融资对接力度,强化信贷资源倾斜,保持信贷投放力度。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法人类贷款、民营类贷款投放,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结构,提升服务精准度。(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四)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指导银行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要求,优化续贷产品,畅通办理渠道,扩大续贷政策惠及面。鼓励银行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题。(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五)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规范成长后到北交所上市,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带动同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共同成长。支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提升面向小微企业的规范培育、股权融资等服务能力。支持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探索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拉长考核评价周期,提高风险容忍度,发挥好投早投小的引导作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六)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指导银行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将政策红利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七)降低贷款附加费用。指导银行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定价管理,清理违规收费,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规范与第三方合作。指导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缓释措施,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避免推高综合融资成本。制定工作方案,坚决整治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三、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八)稳妥发展线上贷款业务。指导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独立自主地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密切监测欺诈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反欺诈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加强多维度数据交叉核验,提高预警识别能力。对于线上自动化审批的贷款,建立人工复审机制,并合理设定触发条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线下贷款办理效率。指导银行合理精简申贷材料清单,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指导大中型商业银行向分支机构合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压缩线下贷款办理时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精准性
(十)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用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等结果,引导银行主动对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积极服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内中小企业,针对性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应用于助企融资。发挥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全国“一张网”作用,组织开展“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加大对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满足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一)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提升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性提供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督促落实监管政策
(十二)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定期对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开展监管评价、评估,激励引导银行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十三)抓实尽职免责工作。督促银行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制定内部实施细则,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并与不良容忍度有效结合,定期开展免责效果评价,切实保护尽职信贷人员敢贷、愿贷的积极性。(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四)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机制。指导大中型商业银行优化条线管理模式,健全一级、二级分行的部门设置,对分支机构普惠金融业务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10%,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实施不低于50BP的优惠。(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六、强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
(十五)修订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结合小微企业贷款特点,制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差异化标准,简化分类方法。(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六)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引导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核销空间和资源,释放更多信贷资源。研究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核销政策,以试点方式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用途的信用贷款清单式核销上限,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七、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保障
(十七)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资本金补充、绩效考核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拓展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稳步扩大业务规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向小微企业降费让利。(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八)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巩固“信易贷”工作成效,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持续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共享信息质量。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为银行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银行加强信用信息在贷前、贷中、贷后中的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为小微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失信记录提供服务和帮助,支持小微企业便捷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一)强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发挥地方政府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企业培育,深化信息共享,改善信用环境,通过各省(区、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予以激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细化政策举措。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政策细则,发挥监管、货币、财政、产业等政策合力,协同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三)抓好政策落实。指导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内部协同,及时向基层传导政策,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题:从“企业找服务”到“服务找企业”——优质的营商环境如何炼成? 新华社记者刘开雄、顾小立 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优质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来说,犹如阳光雨露,是立业兴业的必要条件。 开春时节,多地纷纷召开“新春第一会”“专题工作会”,“营商环境”成为高频词,体现出各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近期,记者深入杭州、深圳、重庆等地走访调研,亲身感受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从“企业找服务”向“服务找企业”转变的探索与实践。 做好“加减法”,为企业减负增效 二月的杭州,寒风渐退,春意可感。 “前几天,我们在杭州钱塘区的子公司办理一张营业执照,2小时就拿到了。”西子联合控股集团董事长王水福说,杭州从“四张清单一张网”到“最多跑一次”,再到政务数字化改革,“政府的高效服务也是企业的竞争力”。 坚持“应减尽减、能减尽减”,推动系统平台集成、数据信息共享、做优信用体系,企业办事“一照通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企业无违法违规“一纸证明”……杭州创新实施“一窗办、一网办、一次办”模式,在各政府部门、各监管领域推动“数据跑”代替“企业跑”,省时、省力、省心。 做“减法”,以企业所需的政务服务为突破口,政府提效,就能为企业减负。 2月6日,瑞幸咖啡上海公司总经理毕宏成只用了几分钟,就完成100家分支机构的新设、变更、注销等不同工商登记业务。 “我们在上海有1400多家门店,登记注册业务的办理非常频繁。去年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我们座谈时,我们提过这个问题,没想到今年春节刚过就解决了。”毕宏成兴奋地说。 从“企业找服务”到“服务找企业”的转变,是角色转换,更是换位思考。今年,上海的“新春第一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强调从企业视角看营商环境政策落地效果,聚焦企业的难点痛点堵点,为企业解决“烦心事”,推动解决企业发愁的“老大难”问题。 做“加法”,培育优良的产业生态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今年春节期间,一些游客穿戴外骨骼产品登泰山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这款外骨骼产品是泰山文旅集团和深圳市肯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小巧时尚,备受关注。回顾近10年的创业路,肯綮科技总经理余运波感慨地说,深圳在供应链、产业链建设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完善的供应链、产业链使得科创企业更容易找到匹配的资源支持。这对肯綮科技的成长至关重要。 “深圳打造营商环境的重点之一就是创新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和全产业链的优势,吸引聚拢大量有活力、敢试错的中小企业和人才团队,形成‘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局长张林说。 从创新创业到转型升级,以“加法”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 “今年3月,我们新的生产基地将要开工。”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瞿毅然说,新产线将采用智能化生产设备,投产后企业综合成本将下降约20%。企业扎根重庆江北,深耕汽车零部件细分领域20余年。此次企业技改升级离不开江北区相关部门主动上门,送政策信息、派专人指导申请专项技改贷款。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屈亚军介绍,主动对接企业技改需求,推动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迈向高质量发展,是当地打造营商环境的工作重点之一,“企业的竞争力就是我们的竞争力。企业越做越强,我们的吸引力也会与日俱增。” 既要“无事不扰”,更要“有求必应” “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是杭州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品牌。 “我们都是搞技术出身,不擅长和政府打交道,杭州的‘无事不扰’对于我们专心研发帮助很大。”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副总经理陈尚俭说,企业10年前落户杭州余杭区的未来科技城,很大程度上就是看中了政府这种做法。 “无事不扰”并非无为而治,“有求必应”需要更有作为。 在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一块“专精特新名城驾驶舱”电子屏吸引了记者的注意:上面不仅能查询到杭州每家专精特新企业的各类公开信息,还可以看到企业所处的产业链位置、生态圈关联、大企业配套、价值链地位、产品科技水平等重要分析信息,堪比专业研究报告。 精准的企业画像,为政府上门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 “不同的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需要的政府服务是不一样的,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企业的帮助更大、效果更好。”余杭区委改革办改革推进科科长邵王斌说,“服务找企业”要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大量工作不仅要打出“提前量”,更要做精做细做实。 政府服务前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提前研判、提前准备、随叫随到、讲求实效,是“有求必应”的精髓所在。 “我们走访企业前都会提前摸底,针对企业可能的需要,带着对应处室负责人去,走一趟就要见到效果。”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冯世联说,在守牢监管底线基础上“向前一步”,帮助企业避“坑”、少走弯路,“比如,科创企业不太了解商事规则,我们就在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标准制定这些方面多做服务,帮助企业补短板”。 “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这句话已经出现在今年多地的“新春第一会”上。 广西来宾东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林伟民说,今年广西的“新春第一会”特别提到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企业很受鼓舞。公司将在绿色节能、装备智能化、产品高端化等方面持续发力,安心谋发展,争取再上新台阶。 齐心协力,来一场集体奔赴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能单兵突进、单打独斗,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发力。 街区共“营”“新”势力、帮办服务“一键通”、涉企检查“简又明”、“工会+三所”解纷争、银团惠企“融资快”……21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发布了“营商环境十大品牌矩阵”。 “该矩阵涵盖政策扶持、政企服务、创新孵化、资源对接等六大核心板块,联合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放大‘筑巢引凤’的磁场效应,让每家企业都能在梅陇的热土上找到专属成长坐标。”梅陇镇党委书记许天海说。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没有“旁观者”“局外人”。 “企业既是营商环境的‘首席体验官’,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建设者。”办企业40多年的王水福,最看重的就是政府对企业家的平等对待,“政府尊重企业家,企业也要和政府一起维护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能找市场解决的问题,就不要急着‘找市长’。”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必修课”。 在上海,浦东新区纪委监委监督党纪法规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划出政商交往的红线和底线,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案件;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纪委监委将涉企服务作为监督重点,将其中涉及的问题梳理为3类7项,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解决;在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针对企业诉求,如果经当地人大评议为该办不办的,由纪委介入调查问责,不公平办的,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标准办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许多地方将法治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提振企业信心,让企业安心发展、放心成长。 2月18日,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杭州破产法庭、杭州国际商事法庭迁入新址集中办公。这是杭州“法护营商”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跨专业、跨庭室交叉融合案件越来越多,单打独斗的老办法行不通,大家必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说。 以“法护营商”为抓手,杭州形成了包括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内的“三庭一院”专业化审判矩阵,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创业创新赋能增效,擦亮营商环境的法治底色。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优化营商“软环境”,打造发展“硬实力”,这已经成为各地各部门的共识和行动。 正如记者调研时听到一位基层干部所言:“营商环境好,企业才能好,发展就有保障,大家的日子就会越过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