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
失效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政发〔2023〕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的343份文件宣布失效,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159份文件予以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政策衔接,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工作“空档”。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的政策文件,加大清理力度,应废尽废、应改尽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超过2年;“暂行”的不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使用的规定。州医疗保障局在2017年清理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继续进行了清理,共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需保留1件。清理结果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确认有效,建议继续保留。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今年,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22年全州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临州办发〔2022〕51号),要求各县市、各单位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此项工作为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各县市、各部门工作严重滞后,请务必高度重视,在历年工作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梳理公开,尽快解决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县市、本部门2017年11月以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进行清理。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在清理之列。
二、清理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订;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3、管理对象已经消失的,应予以废止;
4、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5、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7、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主体或行政管理事项权限规定发生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8、上位法修订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9、其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
(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予以保留,可以继续使用。
(三)超过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不超过2年。到期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按照《甘肃省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
(四)列入保留清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使用。清单之外的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不能继续使用,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公开要求
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分别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意见,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并将现行有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公开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州政府办公室将进行读网检查,因工作不到位、影响考核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pdf
临州办发〔2021〕4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和营商环境内容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州人大办《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和营商环境内容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况,现予以废止:
1、《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临州办发〔2017〕330号)
2、《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17〕331号)
3、《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17〕33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临州办发〔2021)49号.doc
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和营商环境内容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临夏经济开发区: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和营商环境内容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我州现行有效的1部自治条例和11部单行条例;
2、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清理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3、有关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的违法所得计算标准、重大违法行为追责期限等内容,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4、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罚款数额、法制审核程序、听证程序等内容,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5、涉及行政处罚执行的当场收缴罚款数额、强制执行程序等内容,是否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符;
6、其他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
(二)涉及营商环境内容的清理内容
1、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有悖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容;
2、是否与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规定、新要求相适应;
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对涉及营商环境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一致、相衔接;
4、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1、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见附件1)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州司法局汇总。
2、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见附件2)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州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决定。
3、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州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决定。
4、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市)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5、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市)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6、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一)涉及行政处罚方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应当提出清理建议;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修改。
(二)涉及营商环境方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应当提出清理建议。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问题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要予以修改。
五、结果报送及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清理情况由本县(市)、本部门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签字后,务必于5月8日前将清理报告报送州司法局,由州司法局汇总后提交州人民政府研究。附件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及行政处罚方面
1、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清理建议的,填写附件3,如没有相关清理建议,填写“无”。
2、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针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附件4。
(二)涉及营商环境方面
1、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清理建议的,填写附件5,如没有相关清理建议,填写“无”。
2、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针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附件6。
(三)其他填报说明
针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建议”栏应填写“废止或修订”,并说明清理理由。针对有清理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进展”栏中,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订、已废止、已修订),“清理理由”栏应填写具体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州、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安排表;
2、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表;
3、涉及行政处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建议表(略);
4、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5、涉及营商环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建议表(略);
6、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州司法局联系人:龙腾,电话传真:0930-5918686,邮箱:lxzsfjlfk@163.com)
附件1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安排表
序号 | 名 称 | 提出清理建议单位 |
1 |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州民委 |
2 | 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 州住建局 |
3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 ---- |
4 | 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 州文广旅局 |
5 | 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 州民政局 |
6 | 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州卫健委 |
7 | 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州民委 |
8 | 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 州文广旅局 |
9 | 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 州教育局 |
10 | 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州自然资源局 |
11 | 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 | 州工信局 |
12 | 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 州公安局 |
附件2
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表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清理单位 |
1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 临州府发〔2016〕96号 | 2016.8.26 | 州市场监管局 |
2 | 临夏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临州府发〔2016〕129号 | 2016.10.24 | 州民政局 |
3 | 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7〕34号 | 2017.6.12 | 州水务局 |
4 | 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7〕35号 | 2017.6.12 | 州水务局 |
5 | 临夏回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7〕67号 | 2017.8.5 | 州民政局 |
6 | 临夏回族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18〕72号 | 2018.11.16 | 州市场监管局 |
7 | 临夏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 临州府发〔2019〕44号 | 2019.7.15 | 州医保局 |
8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州府发〔2020〕31号 | 2020.3.27 | 州司法局 |
9 |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20〕71号 | 2020.8.28 | 临夏经济开发区 |
10 | 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临州府发〔2020〕71号 | 2020.8.28 | 州工信局 |
11 | 临夏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临州办发〔2017〕184号 | 2017.6.21 | 州信访局 |
12 | 临夏州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17〕265号 | 2017.9.30 | 州市场监管局 |
13 | 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临州办发〔2017〕330号 | 2017.12.26 | 州司法局 |
14 |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17〕331号 | 2017.12.26 | 州司法局 |
15 | 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17〕332号 | 2017.12.26 | 州司法局 |
16 |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临州办发〔2019〕55号 | 2019.6.24 | 临夏经济开发区 |
17 | 临夏州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19〕80号 | 2019.8.20 | 州工信局 |
18 | 临夏州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0〕42号 | 2020.4.15 | 州司法局 |
19 | 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临州办发〔2020〕107号 | 2020.12.29 | 州残联 |
20 | 临夏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 临州办发〔2021〕8号 | 2021.2.2 | 州农业农村局 |
21 | 临夏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 临州办发〔2021〕37号 | 2021.4.25 | 州农业农村局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宣布《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85号)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6号)废止。
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