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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2023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各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推进机制,不断将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引向深入。
《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出发点,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突出育人方式改革,加强统筹指导,强化教学资源、教学评价、实验教学、培训研修等支撑,立足处理好统一规范管理与激发改革活力的关系,引导各地各校将育人蓝图转化为自觉的改革行动,引导校长、教师将育人理念转化为实际的教育教学行为,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
《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行动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四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包括推进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遵循和方向指引;第二部分行动目标,针对当前课程教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行动,2023年启动改革,至2027年形成配套性的常态长效实施工作机制,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形成新气象;第三部分重点任务,从课程方案落地规划、教学方式变革、科学素养提升、教学评价牵引、专业支撑与数字赋能五方面提出了14项举措,紧紧抓住制订课程实施规划、实施教学改革重难点攻坚、加强科学教育、数字化赋能教学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推动课程教学改革落到实处;第四部分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宣传推广,为课程教学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教育部将加强工作指导、提供专业支撑,推动各地各校细化落实措施,及时总结并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优秀成果,持续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一起来看《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原文——
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部决定推进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机制创新,指导、发动各地和学校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更新教育理念,转变育人方式,坚决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行动目标
2023年启动,有组织地持续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深化改革。至2027年,形成配套性的常态长效实施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深入实施新课程的典型区域和学校;总结发现一批教学方式改革成果显著、有效落实育人要求的教育教学案例;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教与学方式改革创新的氛围日益浓厚,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形成新气象。
三、重点任务
(一)课程方案转化落地规划行动
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国家课程方案向地方、学校课程实施规划的转化工作。坚持因地制宜“一地一计”、因校制宜“一校一策”,把国家统一制定的育人“蓝图”细化为地方和学校的育人“施工图”,明确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路线、措施,提出困难问题破解之策。坚持循证决策,健全监测反馈机制,持续优化改进课程实施规划。
1.制订课程实施的区域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落实课程建设与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地方和学校职责。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分别对义务教育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实施和普通高中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实施进行整体规划,注重赋予地方和学校课程实施自主权。全面把握本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现状,分析课程教学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开展广泛深入专业的调查研究,强化严密论证,建立基于证据的决策机制,编制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和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
2.制订课程实施的学校规划。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根据培养目标,立足办学理念和学生发展需要,分析资源条件,因校制宜规划学校课程及其实施。学校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健康成长为目标,高质量落实国家课程,建设校本课程,将课程理念、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育人实践活动,构建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育人体系,注重持续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确保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注重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统筹实施;普通高中保证开齐开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注重适应学生特长优势和发展需要,提供分层分类、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形成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系列。
3.健全课程实施监测体系。开展国家、省两级课程实施监测,研制监测关键指标,重点监测课程实施状况和学生核心素养发展状况,形成反馈改进机制,为有效推进课程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2023年5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二)教学方式变革行动
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教学方式变革,通过实验区实验校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着力解决重难点问题,通过精品课遴选、教学成果推广应用带动各地各校广泛参与,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4.实施教学改革重难点攻坚。教育部遴选一批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区、实验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设立一批实验区、实验校,依托专业机构建立指导支持机制,聚焦核心素养导向的教学设计、学科实践(实验教学)、跨学科主题学习、作业设计、考试命题、综合素质评价等教学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探索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和学校有效推进教学改革的实践模式。
5.扩大精品课遴选规模。以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工作为抓手,引导广大教师深入研究课程教材内容和课堂教学规律,创新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法,鼓励指导每个教师积极参与各级精品课遴选。组织各级优课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教学说课评课,示范带动广大教师变革教与学方式,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克服单纯教师讲学生听、教知识学知识等现象,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提问、自主探究。
6.实施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全面总结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经验成效和应用模式,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和项目。实施中西部教学支持计划,遴选一批适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教学改革成果,加大推广应用力度,促进成果“本土化”落地。
(2023年5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三)科学素养提升行动
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布局战略要求,针对讲得多做得少,学生对科学技术缺乏内在兴趣等问题,深化中小学科学教育改革,强化做中学、用中学、创中学,激发青少年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科学素养。
7.加强科学类学科教学。指导地方开齐开足科学课程,通过多种方式补充配齐科学课教师。强化跨学科综合教学,遴选推广一批跨学科综合性实践性教学优秀案例。加强实验教学,强化学生动手操作实验,将学校实验课开设情况纳入教学视导和日常督导,将实验操作纳入中考。加强科学教育实践活动,遴选一批科技馆、博物馆、研学基地、高科技企业等,作为中小学科学教育实践基地,结合科学课程标准,设计相应的科学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在实践探究中学习。
8.持续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开设科普教育专栏,围绕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和人工智能、航天航空、生命科学等科技前沿领域,建设一批优质线上科普教育资源;持续开展“科学公开课”活动,会同中科院、工程院和高校每年组织30—40位院士专家分主题、分学段录制科普教育公开课;推动中小学定期开展科技节、科技小发明、科普读书、寻找最崇拜的科学家等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想,积极开展科学创新实践活动。推动高校实验室、职业院校实训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和高科技企业等向普通中小学开放。
9.加强教学装备配备和使用。根据课程标准,完善相关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研制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推动地方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支持探索建设学科功能教室、综合实验室、创新实验室、教育创客空间等,鼓励对普通教室进行多功能技术改造,建设复合型综合实验教学环境。开展教学装备配备达标率、使用率监测,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遴选一批富有特色的高水平科学教育和人工智能教育中小学基地。
(2023年5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四)教学评价牵引行动
注重核心素养立意的教学评价,发挥评价的导向、诊断、反馈作用,丰富创新评价手段,注重过程性评价,实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0.提升教师教学评价能力。指导地方和学校建立健全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研员听课评课制度,明确教学评价要素和要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加强过程性与增值性评价,注重发挥教学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与激励作用。指导各地各校用好教育部委托研制的基础性作业,引导教师提高教学设计和作业设计水平,鼓励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探索设计跨学科综合性作业;推动各地广泛开展优质作业设计展示交流,加强作业设计培训。
11.改进和完善学生评价。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中关于学生评价的相关要求,建设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自评系统,研究制订《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南》,指导各地各校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引导广大教师注重过程性、实践性、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2023年5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五)专业支撑与数字赋能行动
提升教师和教研员专业化水平,确保高质量落实课程教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数字化,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12.开展教师需求导向的课程实施能力培训。在各级教师培训中,开展教师评价能力、数字化素养、科学教育等方面专项培训,针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薄弱学校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持续向教师征集问题和优秀课例,采取“教师出题、专家答疑”“众人出题、能者答题”思路,滚动开发和遴选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培训课程,依托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确保基层一线教师全覆盖。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技术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融合,加快形成新技术助推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
(2023年5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13.强化教研专业引领。加强教研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准入标准,完善教研员遴选配备办法和退出机制,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研队伍。推进教研方式创新,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开通在线教研栏目,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和区域性教研活动,为教师日常教研提供平台,增强教学案例展示和研讨交流。建设基础教育学科教研基地,建立区域教研联盟,加强协同教研。推动各地各校建立自下而上选择教研的机制,问需于校、问需于师,常态化有效开展区域教研和校本教研,引导广大教师在参与教研过程中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建立健全各级教研员培训交流机制,不断提升教研员服务课程教学改革的能力。鼓励探索建立学校正高级教师到教研机构轮换交流任职机制。
(2023年5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14.推进数字化赋能教学质量提升。充分利用数字化赋能基础教育,推动数字化在拓展教学时空、共享优质资源、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过程、优化学生学习方式、精准开展教学评价等方面广泛应用,促进教学更好地适应知识创新、素养形成发展等新要求,构建数字化背景下的新型教与学模式,助力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建好用好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丰富各类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引导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有效常态化应用。全面总结“基于教学改革、融合信息技术的新型教与学模式”实验区经验,推出一批数字化应用的典型案例。
(2023年6月前部署安排,至2027年持续推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行动方案》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推进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扎实持续推进,不断将课程教学改革引向深入。
(二)加强条件保障
各地各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完善等条件方面保障到位,加强重点任务所需资源的统筹配置。要依托专业机构,联合教研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及培训、电教、装备等部门,协同配合组建专家团队,形成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专业支撑力量,做好课程实施指导工作。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定期组织各类研讨交流、培训研修活动,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共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大对典型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部署。和教育小微一起看——
《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学位资源短缺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通知》强调,各地要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成果,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片区,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有序录取机制;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通知》明确,各地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结合实际优化招生计划安排,努力增加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深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改革,进一步压减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更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省级统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考加分项目。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认真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持招生入学政策相对稳定。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主动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对有停办风险的民办学校,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改革,招生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机会得到有效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各地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学位资源短缺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学校,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二、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成果,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片区,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切实保障公平入学机会;严格落实免试入学升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加快推进使用统一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切实做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招生计划安排,努力增加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要深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改革,进一步压减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更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省级统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考加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确需保留的,要严格控制加分范围和分值,并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中考加分政策,对于违反规定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
四、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入学。各地各校要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内适龄儿童行政督促入学制度,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认真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保持招生入学政策相对稳定,涉及大的政策改革调整要及时向教育部报告,提前召开必要的听证会、咨询会或吹风会,做到让老百姓“早知道”,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主动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招生入学风险研判,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对有停办风险的民办学校,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出台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相关指导意见,指导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抓好落实。请将招生入学工作联系表(见附件)于2023年5月21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于2023年9月底前将各省份招生入学工作总结材料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邮箱:abc@moe.edu.cn
附件:招生入学工作联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7日
教基厅函〔20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相关高校科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发挥科协系统资源优势,有效支持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提高学生科学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教育部、中国科协决定充分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科普资源到校开展课后服务。各地各校要以“请进来”的方式,引进一批优秀科普人才和相关科普机构,有效开展科普类课后服务活动项目。科协组织要会同当地教育部门遴选推荐一批思想品质优秀、热爱教育事业、科普经验丰富的科学家、两院院士及科技人才、科普工作者,以及符合学校需求的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学校自主选聘为科技辅导员或合作机构,并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选聘的科技辅导员和合作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遴选、开发、引入优质科普资源,通过作科学报告、讲述科学故事、开设线上线下科普课程、指导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学生科技教育,培养学生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组织学生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实践活动。各地各校要以“走出去”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就近分期分批到科技馆和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天文馆、科技园、动植物园、农业示范园、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强场景式、体验式、互动式、探究式科普教育实践活动。科协组织要指导支持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优先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需要,开发精品科普课程,安排专职人员进行讲解指导,切实增强科普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适宜性和趣味性。教育部门、科协组织要指导学校加强与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对接,共同做好课后科普实践活动计划,保障活动有效实施。鼓励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利用节假日安排学生专场和家庭亲子科普教育活动,向中小学生优惠或免费开放,积极吸引学生参加。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发研究性学习课程,组织有关专家指导有兴趣的学生长期、深入、系统地开展科学探究与实验。鼓励科技馆和科普教育基地招募中小学生志愿参加科普讲解导览等服务活动。
三、联合加强学校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教育部门要会同科协组织将遴选推荐的有关科学家、两院院士及科技人才、科普工作者纳入教师培训专家资源库,支持开展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统筹制订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注重依托科技馆和科普教育基地,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突出世界科技前沿、科学发展规律、科技创新成果和科学精神、思想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开阔教师科学视野,提高教师科学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部在“国培计划”示范项目中专门设置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项目,引领带动各地加强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教育部和中国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开发研制与学校科学课程相适应的体系化配套课程资源,通过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向学校免费提供,为教师教学提供专业支持。
四、发挥科协组织在规范校外培训中的作用。科协组织要加强科学素质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研究,积极研制有关专业标准和工作指南,为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科学素质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提供专业支持。要以举办相关专业培训或论坛活动、开展监测评估研究等为载体,积极引导科学素质类校外培训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整治各类传播“伪科学”的校外培训活动。
五、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和科协组织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建立工作专班,加强日常工作沟通,定期对接双方需求,加大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形成协同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到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外科技辅导员,补助经费纳入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成效纳入教育部门、科协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和“双减”工作督导检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宣传。定期评选推介科普类课后服务典型案例和精品科普课程资源,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1年11月25日
教基〔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特殊教育评价改革,促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2年11月1日
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评价制度,努力构建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涵盖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加快建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领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全面健康适宜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科学教育评价导向,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推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及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强化学生全过程纵向评价,合理调整课程内容,不断优化教学方式,促进特殊儿童更好融入学校、掌握一技之长与适应社会生活。
坚持统筹兼顾。整合涉及特殊教育的各类考核评价项目,处理好与普通教育不同学段质量评价制度的衔接、互补;同时,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程度、不同阶段特殊儿童的需要,分类设计评价方式,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综合改革。
坚持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增值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高质量的特殊教育。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个方面,共18项关键指标和49个考查要点。
(一)政府履行职责。包括坚持正确方向、统筹规划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等5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地方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提升特殊教育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
(二)课程教学实施。包括规范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方式、开展多元评价、康复辅助支持等4项关键指标,旨在推动学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和特殊儿童学习特点,落实课程方案,规范使用教材,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全面提高特殊学生受教育质量。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提升师德水平、配齐师资力量、助力专业发展、提高待遇保障等4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加大力度配备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切实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激发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学校组织管理。包括完善学校管理、创设无障碍环境等2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学校切实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特殊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深入推进融合教育,构建无障碍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与信息环境,整体提升特殊教育治理能力。
(五)学生适宜发展。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3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特殊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适应未来发展所需基本的知识技能,努力将特殊学生培养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国家有用之才。
三、评价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将其纳入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组织实施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具体标准,分层分类细化评价指标内容与评价方式,编制学校自评手册,确保评价工作操作性强、程序规范、科学有效。在财政投入、评价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为开展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二)规范评价实施。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执行《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对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要坚持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实行县(市、区)和学校自评、市级审核、省级全面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原则上每3—5年一轮,与中小学质量评价统筹同步实施,实现全覆盖。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引导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特教特办,切实履职尽责,为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方式,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四)注重宣传推广。各地要广泛宣传办好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的内容要求,引导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特殊儿童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对有效利用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优秀案例、特色活动等,要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
(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改价格〔202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请各省(区、市)于2022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