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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副州长
  • 鲁泽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鲁泽,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县域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统计调查、“放管服”改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民防空、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联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州人行、州银保监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张朝俊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朝俊,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农业农村、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工作。联系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州农科院。联系单位:州气象局。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市场监管、科技、体育、商务和招商引资,融媒体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州体育局,州招商局、州融媒体中心。联系单位:州工商联、州科协、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政、残疾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联系单位: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管理局、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张自贤
    副州长
    张自贤,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地震、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地震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单位: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毛鸿博
    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单位:州文联、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丁肃静
    副州长
    丁肃静,女,汉族,1978年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族、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军政,数字政府建设,地方志、档案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民委、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志办、州大数据中心、州疾控中心、州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单位: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侨联、州档案馆、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教育、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分管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武警支队。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办理州长交办的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罗发功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邓世文

    副秘书长

    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主持州政府政务中心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协助丁肃静副州长的工作。
  • 康玉敏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组织联络科。
  • 周世泽
    副秘书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分管州政府信息中心、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 敏忠德
    副秘书长
    协助常务副州长鲁泽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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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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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县:做强特色产业 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州融媒体中心编辑记者眼中的广河县

——做强特色产业 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文化遗产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它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在齐家文化博物馆和齐家坪遗址,陈列着齐家文化陶器、玉器、铜器、骨器、石器等不同等级的文物,封存着远古时期先民活动的历史记忆。这些文化遗产作为国家的文化宝藏,不仅促进了文化交流,增强了文化认同感,加深了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了解,也为广河县发展文创产业、文旅深度融合、文化强县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充分的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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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文化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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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坪遗址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石。走进三甲集镇康家易地搬迁牛羊养殖产业园,一排排标准化的养殖棚整齐排列,一头头膘肥体壮的牛正悠闲地吃着草料……占地300亩,修建牛羊圈棚360座,引导360户群众发展联户养殖,现牛存栏达4600多头,羊存栏达5万多只,带动就业近1000人,实现了种养循环、绿色发展,户均增收5万元以上……这一个个数字背后,是一户户搬迁群众幸福生活的生动例证。该产业园按照“政府统一流转、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饲料配方、统一监管、统一分配和分户建设、分户经营、分户核算”的模式运行,通过“党支部+合作社+养殖户”的管理模式,引导群众以联户养殖的方式发展,解决了搬迁群众就业和产业发展需求。“一年羊能出栏五六百只左右,利润有十几万元。产业园配备兽医,给牛羊提供免费疫苗,给每个棚都安装了摄像头,各方面服务很周到,在这里养羊很方便,也很省心,日子比以前幸福多了!”搬迁群众张达吾开心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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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养殖产业园

2015年之前,广河县没有一家电商企业。一个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大县,近年间电商从无到有、从弱变强,其快速发展的历程,让人目不暇接。2019年5月,《中国电子商务报告》将广河县电商帮扶模式定义为“广河模式”。商务部将“广河模式”作为教学示范向全国推广。截至目前,全县共有电商企业200多家,从业人员3000多人。今年上半年,全县电商产业完成销售额1.84亿元,同比增长19.5%,仅今年“双11”,销售额就突破了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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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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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骨雕工作室

古朴典雅的民居庭院,干净整洁的村社道路,主题鲜明的景观式广场……走进城关镇李家河村,映入眼帘的一幕幕场景让人耳目一新。实施农村安全饮用水提升改造工程,家家喝上了放心的自来水;推进改厨改厕,人居环境变得干净卫生;铺设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有处可去;硬化路铺到家门口,道路旁花团锦簇,景观式广场和民居相映成趣……看到村里的“新颜”,62岁的村民马中云不禁感慨:“环境好了,心情也舒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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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河村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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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雕工作室

近年来,在推进乡村建设中,李家河村抢抓机遇,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项目和县级项目建设等资金,通过实施高效农田、北山上水工程、村社主干道改造、配套管网、五小产业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该村被评为省级乡村建设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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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之屋乡村就业工厂

广河县坚持把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打造“产业强、环境优、生活美”的美丽乡村,和美乡村入画来的美好场景正成为县乡村振兴进程中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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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改饲

初冬的广河大地,处处充满着生机和活力,一幅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图景正在徐徐展开,一个个村庄实现华丽蜕变,一个个富民产业落地生根……走在乡村田野,目之所及,皆是风景,幸福质朴的笑容,正在每一个人脸上绽放。


自然资源部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示范引领作用,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19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责令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形成了较大震慑。

奉法者强则国强。自然资源部通过公布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持续释放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保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的信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和借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北京市通州区潘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潘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调查,4月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专家实地勘察和讨论后,出具了17.28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破坏程度论证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认,已基本恢复评估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2021年1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是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挖砂取土,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非法占用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惩戒。

二、辽宁省盘山县张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山县坝墙子镇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改正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万元。由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盘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损毁严重。同年4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5月盘山县公安局立案。2023年1月,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行政处罚未履行事项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执行局公告强制执行恢复土地。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互协作配合、步调一致,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了“零容忍”,发挥出强大的震慑效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

三、吉林省汪清县阳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起,阳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县百草沟镇某村18.1亩耕地内,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2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对阳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汪清县保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并绘制勘测定界技术图,淤泥砂石堆放占用耕地18.1亩。2022年6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7月县公安局立案。经延边州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18.1亩耕地原有耕作层破坏程度为严重。同年12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三千元。目前现场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复种植条件,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现场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在耕地上堆放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污染、破坏,影响的不仅是耕地的健康,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面对耕地被非法占用、种植条件被污染、破坏的情况,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协力同心,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好耕地保护红线。

四、浙江省慈溪市杨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杨某某、岑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76.31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68亩)倾倒堆放渣土。经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鉴定,6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达到重度损毁。2022年2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4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机关,5月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通过。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后,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既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惩戒,又有效推动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取得了合力守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效果。《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本案为借鉴,会同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

五、江西省乐安县曾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曾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乐安县湖坪乡8.84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2年4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受到重度损毁。6月乐安县公安局立案,10月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目前,地块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11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联合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决守护永久基本农田,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突破红线。《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法之威力在于必行。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的经济收益虽然高于种植农作物,但决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粮食安全。

六、山东省莱州市毛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挖损莱州市某村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同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6月,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造成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7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莱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毛某某将涉案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恢复并种植小麦。2022年4月,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等严厉惩戒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共同守护了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现代设施农业,是好事,但好事不能办砸,必须密切关注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了解把握红线和底线,否则会像本案当事人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七、河南省内黄县刘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内黄县二安镇某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某某、原村党支部书记邵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该村20.60亩永久基本农田取土。2021年12月,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与二安镇政府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经鉴定,案涉地块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2月、4月,县公安局分别刑事拘留当事人刘某某、邵某某。2022年8月,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和二安镇政府组织被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复耕,目前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耕种两年,农作物生长及产量正常。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的行为,对于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基层村干部更应该带头守护好耕地,而不能像本案当事人成为反面典型。土壤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受到岩石风化、生物作用、地形和水文过程以及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下降,无法维持种植功能,恢复时间将十分漫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会同相关部门守护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守护好宝贵的粮食生产能力。

八、湖北省罗田县朱某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罗田县长湖白鹤源田园休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以租赁方式占用的罗田县河铺镇某村34.6亩耕地挖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岛。同月,罗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1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罗田县公安局。经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壤和土肥方面专家鉴定,34.6亩水田的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为“三级破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修复土地。朱某某提起上诉,2022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齐心协力严肃查处破坏耕地的行为,使违法当事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付出了沉重代价。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面对社会资本下乡的热潮,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保持头脑冷静,时刻绷紧守护耕地红线的弦,促进各类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防止发生侵占土地、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犯罪行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法律禁令面前,任何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实施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九、湖南省宁乡市周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底起,长沙尚水银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村53.45亩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上挖掘鱼塘、拓宽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2021年12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现场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院测量,破坏农用地53.4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毁损特别严重。同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周某某对被毁坏耕地、林地进行恢复。2022年6月,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现场勘察耕地生态修复情况,经取样检测并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片耕地基本达成水稻生产要求。2022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以实际行动彰显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禁令不可突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必担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动用土地的行为,实施之前都应该想一想法律有无禁令、违法是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

十、海南省儋州市某村集体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儋州市峨蔓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儋州市某公司签订荒沟、荒滩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占用峨蔓镇61.61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61.51亩)修建鱼塘。2020年7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耕地损害程度为重度。9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同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市公安局将该刑事案件移交市检察院。2022年4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23年4月,鱼塘已进行回填,耕地恢复原状,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峨蔓镇政府联合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共同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扛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对无视法律禁令、占用大量耕地修建鱼塘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管理者,距离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近,是守护耕地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耕地保护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其他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以本案为戒,进一步筑牢耕地保护的防线,不得以土地流转等为名,实施破坏耕地等行为。

十一、四川省西昌市吴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吴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以改田换土为由,在西昌市月华乡某村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利用机械取土后,以每立方米3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3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西昌市公安局。经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公司鉴定,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受到重度破坏。10月,吴某使用优质土开展恢复治理。12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勘察证明,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壤层已全部恢复。2021年3月,经二审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吴某对毁坏的农用地恢复原状,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出售牟利的行为,使以土地整治、改田换土为名,行非法出售、牟取利益之实,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代价。土地整治的目的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耕地产出水平。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永久基本农田动起了歪脑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云南省鲁甸县某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鲁甸县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鲁甸县桃源乡6.03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12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7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04万元。经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鉴定意见,6.03亩耕地种植功能被破坏。2021年3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5月鲁甸县公安局立案调查,10月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督促该公司缴纳罚款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县检察院组织现场查验后,决定不予起诉。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态度坚决,力度很大。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下,违法当事人最终缴纳罚款、拆除违法建(构)物、恢复土地原状,消除了违法状态。《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令和红线面前,都要打消企图侥幸过关的心理,早整改,早主动,进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东乡县“智慧用水”破解群众“吃水难”

近年来,东乡县立足实际谋突破,大胆探索破难题,创新建立“智慧用水”管理模式,有效破解用水管理难题。

完善“制”,全链条贯通衔接,破解管护难题。及时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管护模式。认真总结以往水电、供水中心分片管理的弊病和“九龙治水”造成的管理交叉、职责不清、服务滞后等弊端,研究确定“全县一张网、供水一家管、城乡一个价、管理信息化、考核科学化”思路,构建县有管理中心、片有管理站、乡有管理所、村有水管员的四级管理模式,确保管护责任落到人头、管护措施落到实处。

突出“专”,全系统培训提升,打造过硬队伍。积极衔接省州水利部门派出技术过硬、业务精湛的专家,参与指导项目建设、技术攻关,以传帮带形式培训培养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公开招聘水质检测相关专业未就业大学生20名,组织参加省级培训,开展实战化演练,促进专业化发展。从乡村具备供水管理工作经验的群众中选聘水管员301名,邀请行业专家进行系统培训,定期组织到水源地、提水泵站、净水厂、水质检测中心现场学习,做到在学中干、在干中学。

借助“智”,全方位搭建平台,确保高效运转。针对供水管线长、水池多、用户分散、管道布局复杂等问题,积极打造智慧信息系统平台,以更精细的管理、更便捷的服务满足群众饮水需求。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委托专业机构量身开发集用户查询、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管网信息维护、投诉反馈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城乡供水管控一体化系统”,借助手机对全县主干管及108座骨干调蓄水池进行远程监控监测,对水源地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实现远程监控预警与及时排查处置无缝对接。

何东在康乐县广河县调研地灾避险搬迁和清洁取暖工作时强调

何东在康乐县广河县调研地灾避险搬迁和清洁取暖工作时强调

紧盯目标任务 加强统筹调度 奋力攻坚克难 全心全意把这两件民生工程办实办好

11月11日,州委副书记、州长何东在康乐县、广河县调研地灾避险搬迁和清洁取暖工作时强调,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树牢为民情怀,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统筹调度,抢工期、赶进度、抓质量、促支出、保安全,奋力攻坚克难,全心全意把这两件民生工程办实办好。


在康乐县苏集镇马寨村、康丰乡辛雍家村和城区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现场,何东与群众、施工人员交谈交流,详细了解使用成本、取暖效果及工期计划、整体效益。他强调,要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结合实施推进情况,引导群众选择最佳取暖模式,加快工程进度,推动煤炭减量,推进清洁取暖这项民生工程高效运行实施。要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各级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宣传,严格规范操作,突出抓好现场施工、群众用电用气用煤等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施工、火灾、触电、煤气泄漏、煤烟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要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坚持质量至上,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理制度,科学施工、文明施工,严格规范标准,加大现场督查力度,广泛邀请群众参与监督,把牢工程质量关,确保建成优质工程、精品工程。要加快推进项目进度,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倒排工期计划,加强施工力量,采取超常规措施攻克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以赴抢工期、赶进度、促支出;生态环保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调度协调作用,一周一调度、一周一督促,倒逼工作推进、任务落实。

在康乐县县城蓝川福居安置点、草滩乡喇嘛山村集中搬迁安置点和广河县金玥湾、碧桂园安置点、大杨家村搬迁牛羊产业园,何东详细了解了工程进度和后续产业培育等情况。他指出,要抓安置搬迁,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利用封冻前的有限时间并联同步推进房屋主体、基础设施、房屋简装等工程建设,能赶则赶、能快则快;封冻后持续推进内部和收尾工程,确保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入住。要抓后续扶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有业就、生活好”的要求,全力以赴发展产业,结合现代农业、工业园区、城市服务业发展,扶持群众发展种养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确保群众有事做、有活干,有稳定的收入和持续增收渠道。要抓明年谋划,坚持实字托底、尊重实际,按照“应搬必搬、应搬快搬、应搬全搬”的原则,提前谋划启动明年搬迁工作,周密细致开展搬迁对象摸排,尊重群众意愿、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制定搬迁方案,严控搬迁成本,做实做细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来年高效推进,把这项为民造福的事办实办好。

何东强调:树牢为民情怀 加快工作进度 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

何东在和政县调研督导生态地灾避险搬迁工作时强调树牢为民情怀 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11月6日,州委副书记、州长何东在和政县调研督导生态地灾避险搬迁工作时强调,要树牢为民情怀,加快配套设施、内部装修、温暖过冬等工作进度,尽全力保障群众早日入住、温暖过冬。


在和政县三合镇和达浪乡集中安置点,何东随机入户走访,查看室内装修进度,了解群众搬迁入住、温暖过冬、后续扶持等情况。他强调,各县市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施工进度,抢抓有效施工期,倒排工期、昼夜施工,抓紧完成外墙保温、门窗安装、管网铺设、道路硬化等附属工程,快马加鞭抢时间、争分夺秒赶进度,为群众早日入住创造条件。要抓紧搬迁入住,紧盯年底前达到入住这个要求,确定专人蹲点督促群众抓紧装修,强化装修水电暖保障力度,帮助群众调运材料、购置家具、把关装修质量、落实贷款、联系工人等具体困难问题,争取早日入住。要关注群众冷暖,对搬迁群众过冬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逐户掌握清楚取暖方式、取暖效果和基本生活需求,及时发放棉服棉被、临时救助、优质煤炭,通过煤电气等灵活取暖方式到位做好搬迁群众温暖过冬工作。要谋实明年工作,周密细致开展搬迁对象摸排,及时组织开展三级认定,做实做细各项基础工作,尊重群众意愿,重视搬迁成本控制,科学合理制定搬迁方案,确保明年工作及早启动、高效推进。州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调研督导。

何东在临夏市调研冬季供暖工作

何东在临夏市调研冬季供暖工作时强调

提高主动服务意识 畅通群众沟通渠道

全力以赴让群众屋里热起来身心暖起来

  

  11月5日,州委副书记、州长何东在临夏市调研冬季供暖工作时强调,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工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畅通群众投诉沟通渠道,积极办理群众反映问题,高质高效做好供热各项工作,全力以赴让群众屋里热起来、身心暖起来。

  


  何东先后来到国土苑小区、州教育局家属院、盛世花园小区和二级加压泵站管理室、关家台颐景苑,随机走进沿街商铺和群众家中,察看供暖温度达标情况,与群众、抢修人员交谈交流,详细了解供暖情况和群众对供热工作的意见建议。他指出,供暖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民生温度。做好冬季供暖保供工作,是必须重视的民生事、关键事、要紧事。各级各部门要提升供暖保障能力,强化煤炭、电力、天然气等供应保障,实时监测热源运行数据,加强管线日常巡查,做好应急处突准备,建立极端天气应对预案,强化处置演练,提高抢修保障能力。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发挥好基层干部、网格员作用,沉到基层、沉到弱势群众中间去,全面了解困难问题,排查问题不足,提高供暖工作的精细度、精准度,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借助多种方式,深入宣传供热知识,向用户普及供热设施维护保养知识、供热故障应急处置与求救知识,以及供热相关政策等,让取暖用暖常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畅通群众沟通渠道,建立供热投诉“即时即办”机制、问题台账,一项一项紧盯落实解决,一件一件办结答复回应,切实以供暖热度提升民生服务保障温度。要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充分发挥清洁能源优势,强化政策和技术引导服务,加快煤改气、煤改电、天然气入户等工程进度,强化煤炭质量管控,以多元能源结构、多种供暖方式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州政府秘书长马福俊,州住建局和临夏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医疗卫生